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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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充分履行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各地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以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08〕6号)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预防控制、慢病管理率、妇女儿童保健、精神病防治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六条 市和区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会同卫生部门分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本省应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负责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订成本补偿标准,为合理确定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规模和绩效考评办法等提供依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规划免疫、建立健康档案等),可以通过核算享受对象人均成本确定单位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补助定额。服务成本的确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 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市(州)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每年对市辖区(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考核,省卫生厅、财政厅对市(州)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条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选定后,区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年终结算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并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 市(州)财政局、卫生局要及时将市、区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卫生厅。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并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州)和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