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现将《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湘发〔2004〕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信息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信息产业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太阳能光伏、软件、消费类电子、新型显示器件,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动漫、移动电子商务等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领域产业化项目;
(二)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和通过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与开发条件和生产设备、设施;
(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六)对国家税收贡献较大且利税增长较快。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带动我省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五)有利于推动产学研联合,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省信息产业竞争力。
第三章 资金支持及拨付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含以奖代补资金)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予以支持。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对投资总额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可实行滚动支持,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当年利息进行贷款贴息。
(一)项目单位须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当年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二)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当年核定的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从上年7月(在上年7月以后发生贷款的项目从贷款发生日起)至当年7月止;
(三)贴息率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实际情况一年一定,原则上不高于4%;
(四)贴息额按核定的贷款额、核定贴息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核定贷款额×核定贴息率×贷款期限;
(五)贴息资金根据核定的贴息额及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审核下达,原则上一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对我省信息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进入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园区的重点项目;
(二)当年度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业务超过5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
(三)通过CMMI3以上(含CMMI3)认证及认证升级的软件企业;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获得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补助和通过CMMI认证补助的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其它补助资金的项目(含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省财政先拨付批准额度的5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批准额度的余额。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20%。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对中央在湘、省属企业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其他地方企业采取将专项资金逐级下拨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再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后,作以下帐务处理:企业收到的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记入“补贴收入”;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市级企业向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行文推荐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和通过CMMI3级以上认证补助资金,每年四月底前按上述程序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七)申请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外包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提交软件企业证书,软件产品出口或软件外包合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结汇凭证、出口货物销售发票、银行水单等复印件(原件核查);
(八)申请通过CMMI3以上(含CMMI3)认证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认证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认证服务合同、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证明材料、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把关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审查及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七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完善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电子信息产业技术专家及财务预算专家组成。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共同抽取对口专家组成专家组集中进行评审。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扶持项目,并分别在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示10天,对公示通过的扶持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金额,省财政厅下达包括项目扶持额度、一次性安排或首期安排等内容的专项资金文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的,须履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反映汇报有关情况,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完成后,应通过当地信息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独立评审或会议集中评审方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比照项目评审专家组的方式组成,验收专家组应重点对项目投资和建设完成、利税贡献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出验收结论。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限期改正一次,逾期不改正的,省财政不予拨付补助资金批准额度的余额,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未拨付专项资金,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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