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工作队: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08]1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资金筹措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资金筹措与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对口支援△ 资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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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共印70份
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
灾后重建资金筹措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援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08]12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是指湖南省筹集用于援助理县灾后重建项目的资金。具体包括:
1、湖南省各级各部门筹集的援建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2、纳入湖南省援建理县规划的物资和服务;
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援建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灾后重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援建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援建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简便高效。
第五条 工作队根据省财政厅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会同理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援建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援建资金筹措、管理的基本原则:
1、分级负担原则。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08]12号)要求,援建资金由省本级和各市州共同负担。2008-2010年三年内,各市州每年对口支援理县的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各地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的1%确定。
2、统一管理原则。援建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省财政厅设立湖南省对口援建理县资金专户(以下简称湖南援建专户),统一归集和管理全省各项援建资金;省对口援建理县灾后重建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队)在理县设立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重建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理县重建专户),用于援建资金在理县的管理和核算。
第七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额度,打足相关预算,加大筹措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划入湖南援建专户。其中2008年度的援建资金应按湘财建[2008]78号文件确定的额度于
第八条 除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募集的汶川地震捐赠资金直接划入理县重建专户外,全省其他各类捐赠资金应统一归集到湖南援建专户,实行统筹使用和管理,并抵扣各地援建资金额度。各年度的捐赠资金均于当年抵扣。
第九条 各市州上缴省直有关部门的捐赠资金按以下方法处理:
1、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国办发〔2008〕53号文件明确湖南援建理县前已使用的捐赠资金一律不抵扣各市州援建资金额度;
2、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国办发〔2008〕53号文件明确湖南援建理县后已用于理县援建的捐赠资金和上缴湖南援建专户的捐赠资金,按各市州上缴捐赠资金所占百分比确定抵扣援建资金额度。
第十条 全省各级各部门提供的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和各类服务等,经工作队确认后可纳入理县援建总体规划,并统一于2010年折款冲抵援建资金额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援建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援建资金应专项用于支援理县灾后重建工作,不得用于与理县重建规划无关的项目。对口支援理县的内容和方式应按照国办发〔2008〕53号文件的要求实施,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当地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
第十二条 援建资金使用范围:
1、根据理县县委、县政府要求和《湖南省对口支援理县灾后重建方案》确定的范围,经研究确定实施的援建项目;
2、与援建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
3、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工作队运转经费;
4、与援建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工作队应编制援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财政厅核准后从湖南援建专户拨入理县重建专户。
第十四条 援建资金除工作队运转经费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援建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工作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挂钩,原则上应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工作队应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第十七条 不具备实行代建制条件的援建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选择其它有效的项目管理方式,工作队可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4]394号)的精神,按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援建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十八条 援建项目建设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工作队应对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援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工作队应按项目投资概算的5-10%扣留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再行支付。
第二十条 工作队应会同理县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援建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评审。概算未经评审的,不得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竣工决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重大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援建资金的支付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申请报账时,应按规定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工作队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报账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对审核通过的报账申请,由工作队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有关供货商、承包商或受益人。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截留、贪污、挪用援建资金。一经查证属实,除由我厅如数追回资金外,并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作队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月度和年度资金使用报表。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工作队的财务监管,对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