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补贴资金拨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将按照各县市区的农户数、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预拨资金规模,然后将预拨资金通过省本级中央专项资金账户直接支付到各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上,指标文件直接下发市州和县级财政部门,市州不再转发指标文。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由各市州财政局(外经科)统计上报各县区市补贴资金发放、结余情况,并预计结余资金能否满足下一季度发放补贴资金需要,如不足,则按照预测差额申请回补资金数额,省级财政按照预拨资金拨付方式补充各县区专户资金。该项资金只能作为“家电下乡”补贴发放,严禁挪作他用。
二、乡镇财政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核实确认农户购买家电的原始单据并在家电下乡系统登录相关信息后,符合补贴要求的,通过网络报送县级财政局外经管理股室,外经管理股室在家电下乡系统中复审通过后,将拟发放补贴农户名单生成EXCEL表交由县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导入乡镇财税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补贴发放名单送县级财政局国库股,由国库股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打包拨付到“一卡通”开户银行,以“一卡通”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三、对符合“三包”要求的退换货所涉及的补贴问题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尚未申报补贴的或补贴已申报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购买人可直接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即销售网点工作人员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并收回产品标识卡。
2、已获得补贴的,购买人先到销售网点提出退货申请,由销售网点工作人员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凭此即可办理退货。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退回的补贴资金上交到县级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3、补贴已申报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但补贴尚未拨付到农户个人账户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第2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4、如更换同一型号的产品,补贴不发生变化的,由销售企业直接办理。如更换不同型号产品,则按照1--3的退货方式先行办理产品退货,再按新购买产品方式申请补贴。
四、家电下乡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参照《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6]10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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