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09-00845 文号:湘财社〔2009〕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203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4-07 签署日期:2009-03-06 登记日期:2009-10-10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3-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21号)精神,为确保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经研究,从2009年起调整地方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比例及拨付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提高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的决定,我省新农合2009年地方财政配套补助标准提高到40/.年。2009年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比例如下:对纳入湘西开发地区的县(市、区)以及永州、邵阳市的省贫、国贫县(市、区),按28:6:6的比例分担;对永州、邵阳市的其它县(市、区)按26:6:8的比例分担;对其余市的省贫、国贫县(市、区)按26:8:6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24:8:8的比例分担。经济发达地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标准。


(二)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农民参合情况的汇总、审核工作,核实参合人数及农民个人缴费等情况。各县市区、市州财政部门必须于每年415日前,按照当年筹资标准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的要求,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确保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将按照各县(市、区)本年度参合人数和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足额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办法,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预拨


中央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对各省市新农合补助资金的80%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二)结算


2009年,中央财政仍按照财社〔20075号文件,对各地2008年补助资金予以结算。


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采取当年预拨、当年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当年补助标准、各地上报截止2月底参加当年新农合的人数和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等情况,对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如因地方资金到位率未达到100%,影响中央财政不能足额拨付补助资金的,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足,以保证新农合资金的完整性。以后年度中央财政不再对我省上报的上年补助资金进行结算。


三、申请省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程


各县(市、区)、市(州)按规定的申请程序和上报材料,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提出年度省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由财政和卫生部门正式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申请省级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制度设计和资金安排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相关附表。


市州每年申请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要求上报以下附表:湖南省      市州申请    年度省级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表(附件1);湖南省      市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情况表(附件2); 


为结算2008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09年各市州还需上报湖南省    年度原有县(市、区)新农合制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湖南省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表(附件4)。


3、补助资金到位证明。


申请拨付省级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提供当年市(州)、县(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凭证(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和预算指标文件);上年度1231日县(市、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银行存款对帐单复印件(开户银行、财政局、卫生局加盖公章)。


(二)具体要求


1、从2009年开始,每年申请省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材料先由各级卫生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42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进行联合审核。


2、市(州)汇总上报材料中的农业人口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业人口数为准,申请材料必须有市州财政局、卫生局公章、截止日期、填报日期,以及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本人的签字,同时将所属县(市、区)的申请材料附后。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要求加盖市、县级财政局、卫生局公章,复印数据清晰。


3、市(州)的正式申请报告、填报的各种表格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社保处一份,省卫生厅合作医疗处两份(纸制和电子版)。


四、审核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491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财监〔200817号)和《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21)有关要求,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于每年6月份对我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对部分县(市、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核实已参加新农合农民人数及农民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申请材料要完整、准确、真实。对故意虚报参合人数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逾期不报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据实扣减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1. 湖南省 市州申请 年度省级和中央财政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表


2. 湖南省 市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


支出户情况表


3. 湖南省 年度原有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表


 


 


 


                        二○○九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农村 合作医疗 资金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卫生部、财政部驻湘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


                               共印60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36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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