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09-00851 文号:湘财外〔2009〕2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20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5-24 签署日期:2009-04-01 登记日期:2009-09-25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4-23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直项目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际[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准备,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科学防范政府外债风险的客观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从项目立项阶段介入,加强与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结合本地区的发展重点和行业规划、项目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债务偿还能力等,向省财政厅申报拟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建立健全贷款项目信息库。各省直项目单位和市州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信息库,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申请贷款的来源进行分类、整理,将符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策、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并定期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各省直项目单位和市州财政局在申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请时要提交贷款申请书,项目列入到财政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滚动计划后,各省直项目单位和市州财政局要提交项目评审意见书和还贷承诺函。对于未报送评审意见书和还贷承诺函的贷款项目,省财政厅将不予安排项目评估。贷款申请书及项目评审意见书参考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还贷承诺函格式参考附件二。


四、各省直项目单位和市州财政局要组织专家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评审要确实落实转贷安排、贷款债务和配套资金,分析贷款债务风险。


其中,落实转贷安排主要包括明确转贷环节和转贷条件,确定最终债务人。层层转贷的项目要确定树状转贷关系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转贷条件,直至最终债务人。


落实贷款债务主要是根据最终债务人的性质,评估其偿债能力和偿债资金来源,对于最终债务人是政府的,要评估该级政府的债务总规模、年均偿债指标、可支配财力以及贷款逾期率。对于最终债务人是企业的,要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过去三年的盈利情况及对拟上项目的盈利和风险测算。此外,对于无省直单位和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如需申报项目必须提交主要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的担保函。


落实配套资金主要是明确配套资金的出资部门及资金来源,需要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还要评估这些部门的出资能力。


进行贷款债务风险分析是要根据国际市场合理测算贷款汇率和利率风险,根据贷款条件估算还本付息金额及利率和汇率风险,各省直项目单位和市州财政局在借款之前要充分意识到所面临的风险和偿债负担。


五、各省直项目单位和市(州)财政局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把握工作重点,加强项目的动态跟踪,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X X市(州)利用   贷款   项目还贷承诺书参考格式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外贷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共印45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423印发


附件2


 


X X市(州)利用   贷款   项目


还贷承诺书参考格式


 


省财政厅:


经研究,我市(州)决定申请承诺利用  贷款  项目贷款约  万美元(其中:  县贷款  万美元,  县贷款  万美元,   县贷款  万美元,   县贷款  万美元),我市(州)财政局为该项目的债务代表人。此项贷款由省财政厅转贷后,我市(州)一定按照项目评估报告和《转贷协议》的规定执行项目内容,落实配套资金,承担全部债务和外汇风险,并落实最终债务人。同时,开立专用账户,办理贷款报账提款手续,组织设备采购招标,编审项目财务计划和项目决算,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贷款及其配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按《转贷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如我市(州)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到期全部债务,同意省财政厅对我市(州)采取财政扣款的方式偿还全部债务。


 


市(州)人民政府(盖公章和首长签字)


 


市(州)财政局(盖公章和局长签字)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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