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09-00861 文号:湘财外〔2009〕4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20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9-11 签署日期:2009-08-10 登记日期:2009-10-10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8-1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我省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以来,各级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省家电下乡销售量、补贴发放量连续四个月排在全国第二批试点省份第一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少数地方还存在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没有安排值班人员等问题,甚至出现了搭车收费的现象。为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管理,将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这一惠农工程办好办实,现就有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各市州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宣传、监管和指导。要按照要求及时统计上报本辖区内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发放情况,并汇总上报补贴资金回补申请表,保证辖内各县区专用账户中有足额补贴资金。要对本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各县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统计和监督,对补贴资金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要严格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储蓄账户之中。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创新补贴发放方式,并报市州财政局备案。及时测算上报所需补贴资金额度,保证补贴资金专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发放。对下辖乡镇财政所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会同商务部门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和经销商,确保农民及时足额拿到补贴资金。


乡镇财政所负责直接受理农民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请,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统计和监督。乡镇财政所应设立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发放办公室,把政策宣传到户,安排专门人员受理农民补贴申请,耐心细致地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


二、创新补贴发放方式


各县区财政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创新补贴发放方式,最大限度地缩短补贴兑付时间。原则上,为达到这一要求,各地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补贴申请后发放补贴资金到购买人账户的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可采用“乡审乡兑”、经销商代垫补贴资金、现场兑付等多种新方式,但必须报上级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和汽车下乡补贴资金今后不再区分,统一核算。每个季度结束后按附表申报下一季度回补资金。


四、加强日常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追踪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如出现代理银行或信用社不能及时拨付资金的情况,一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对反复协调沟通仍不能解决的,可以采用更换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现金直接发放等其他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农民能按时拿到补贴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对农民申请补贴资料和资金拨付资料要登记造册,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加强保管,认真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


各乡镇财政所要安排足够人员受理农民补贴申请,不得出现工作时间无人受理的情况。节假日如遇赶集日,应尽量安排专人值班受理农民补贴申请。


五、严禁搭车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严禁在受理农民补贴申请时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       季度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情况表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20       季度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区


拨付到位资金总额


已发放补贴资金


结余资金


申请回补资金


家电


汽车


摩托车


1


 


 


 


 


 


 


 


2


 


 


 


 


 


 


 


3


 


 


 


 


 


 


 


4


 


 


 


 


 


 


 


5


 


 


 


 


 


 


 



 


 


 


 


 


 


 


 


 


 


 


 


 


 


 


 


 


 


 


 


 


 


 


 


 


 


 


 


 


 


 


 


 


 


 


 


 


 


 


 


 


 


 


 


 


 


 


 


 


 


 


 


 


 


 


合计


 


 


 


 


 


 


注:已发放补贴资金、结余资金均为截止到上季度末的金额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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