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09-00840 文号:湘财税〔2008〕12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205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14 签署日期:2009-02-10 登记日期:2009-09-30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2-13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货物(劳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驻湘监字[1998]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业务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州)财政机关负责税政法规工作的机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批并办理退税。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的,应将认定证书复印件送当地国税主管机关备案;申请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应将认定证书复印件送当地市(州)财政机关和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专员办


 


                        二○○九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资源  增值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地税局。


共印60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213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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