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已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名单见湘财税【2007】25号、湘财税【2007】47号、湘财税【2008】29号),
二、我省今后申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企业按照财税【2009】105号的要求向同级宣传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县(市、区)、市(州)、省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文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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