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办〔201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近年来,在财政部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获得较快发展,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但目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对评审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管理制度有待完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尚未统一,影响了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进一步凸显,财政对各项民生工程的投资规模不断加大,投资范围不断拓宽,对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制度,将工程(项目)设计、定额造价等工程技术引入到财政管理中,能有效弥补财政监管手段的不足,进一步提升项目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有效性、严肃性。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认识,要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作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以及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不断健全评审管理机制,创新评审管理手段,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财政工作大局。
二、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
财政投资评审担负着财政管理职能,是财政改革的新举措。此项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部门的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
(一)强化评审机构职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评审机构是履行财政管理的职能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评审职能的有效发挥。目前尚未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支持,抓紧研究设立内设行政机构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机构,尽快推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开展。
(二)拓宽评审业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涵盖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评审职能作用的发挥。要扩大评审范围,逐步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全部纳入评审范围。要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评审工作;要提高评审工作的计划性,根据评审任务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评审力量,做到有序评审;要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提升财政评审效率。
(三)健全评审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评审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建立评审“关口”前移的工作机制。要重视评审结果的运用,将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款项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建立“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机制。
(四)形成评审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争取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财政评审与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高效、团结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积极协调与投资管理、审计、建设等部门的关系,合理划分权责,形成财政投资评审联动机制。
三、积极推动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发展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全省财政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进全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发展。
(一)建立统一的评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探索建立与财政投资管理相适应的评审体制,从体制上、机制上保障评审职能的充分发挥,提高财政投资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要以完善制度建设为重点,在职能定位、业务范围、机构职责、组织程序、经费来源等方面,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
(二)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评审机构职能,充分发挥评审专业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水平。要建立和完善业务操作规程,按照工程项目实施步骤,对评审流程、评审依据、审核内容、审核标准、评审时限、报告格式等提出规范要求,使评审工作质量考核有据可依。
(三)创新评审服务体系。省、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协作交流机制,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信息交流、人才库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注重发挥市州区域优势,支持建立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财政评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平台,形成上下互动、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
四、建立推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发展的激励机制
省财政厅将完善对市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各项支持措施,建立以政策、目标、岗位为手段的考核激励机制。
(一)政策激励。建立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与项目资金申报、分配、管理挂钩的制度。除中央和省确定的重大工程投资项目外,明确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建设项目决算评审节约的财政投资,除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属省级财政资金的不需上缴,留归当地财政部门,可用作本级财政项目配套资金。
(二)目标激励。建立全省财政投资评审目标考核制度,从机制建立、机构设置、职能完善、业务规模、评审质量、内部管理、经费保障、廉政纪律等方面对市州、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省财政厅对目标考核先进单位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三)岗位激励。干部是成就事业的关键因素之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富有挑战性和开创性,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作风优良、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到投资评审岗位上来;对开拓创新意识强、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突出的财政投资评审干部,要大胆选拔和使用,充分激发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推动财政投资评审事业的发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投资 评审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