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分成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1-01502 文号:湘财综〔2010〕4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2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2-08 签署日期:2011-01-07 登记日期:2011-01-07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01-07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200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综〔20104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分成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分成比例,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40号令)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非税收入分成规定的通知》(湘财综[2010]1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矿补费征收分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补费征管体制

1、落实征管责任,实行属地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从201111日起,矿补费统一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征收,就地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矿区范围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矿补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征收。原省有关部门委托市州征收的95家重点矿山企业也按上述规定全面实行属地征收。部分县市区已将矿补费执收工作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其他单位执收或收取的,应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委托征收手续,并将委托协议送本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2、明确分成比例,分级划解资金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中央50%、省级20%、矿山所在地的县市30%(自治州收入分成比例:中央50%,自治州50%)。跨县市行政区域矿山(具体名单见附件三)的矿补费县市分成部分在相关县市之间平均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应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季度划解结算。中央分成收入就地划缴中央国库,省级、市州或县市的分成收入分别划解省、市州或县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统一征收票据,严格减免管理

各地要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执收矿补费时,统一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采矿权人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矿补费减免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8号)规定执行。具体的减免申报、审批程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二、规范矿补费收缴程序

1、核定矿补费年度应缴数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年度核定应缴数额,当年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每年年初,由矿山所在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依据矿山上年度生产报表或销售报表和国务院150号令规定核算确定当年矿补费应缴数额(详见附件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发出应缴纳矿补费的通知书。并将此通知书抄送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年度终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填报“矿山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于次年131日前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矿补费计算公式:征收矿补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2、采矿权人按季度缴纳矿补费

每季度初,采矿权人应详实填报“矿补费纳费申报表”,经执收机关审查核定后,执收机关向采矿权人下达本季度应缴矿补费数额通知书,采矿权人据此于本季度末以前缴纳矿补费。采矿权人应于每年7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补费,于每年1231日前,缴清下半年的矿补费。

三、强化矿补费征管措施

1、健全矿补费征缴稽查制度

市州财政、国土部门要定期对所属县市区的矿补费执收主体是否合法,应执收矿补费额是否执收到位,执收过程和减免过程是否规范,执收措施是否得力等方面进行稽查。市州或县市国土部门要不定期对矿山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进行核实。对没有足额缴纳矿补费的企业要依法及时追缴。

2、建立矿山联系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矿山企业的联系与沟通,主动了解矿山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督促采矿权人依法主动缴纳矿补费。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申报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采矿权人提出减免或减缴申请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审批事项,积极主动做好服务,支持矿山企业发展。

3、夯实矿补费执收工作基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以矿山为主体的矿补费收缴台账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收缴台账包括矿种、设计规模、设计回采率、储量实际开采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开采回采率、费率以及应缴中央、省、市州或县市矿补费,已缴中央、省、市州或县市矿补费等指标。同时要通过储量核查,核实储量消耗量,再与销售量对比,核定该矿山应缴纳矿补费数额。

4、加强矿补费收缴执法监察

按照150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采矿权人未足额缴纳矿补费的,由执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补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缴纳矿补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补偿费的,由执收机关追缴应缴纳的矿补费,并处应缴纳矿补费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未缴纳矿补费就擅自办理采矿许可证以及不及时按规定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年度矿山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表

2----年度矿山已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统计表

3、跨县市行政区域矿山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矿产  非税收入  征收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共印15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31印发


附件1

_____年度矿山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表

填报单位:                                                                                         计算单位:吨、元

矿山名称

主采矿种

销售矿石量

销售平均价格

销售收入

补偿费费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备注

1

2

3

4

5

6

7

合计

 

 

 

 

 

 

 

 

一、省级发证的矿山

 

 

 

 

 

 

 

 

按矿山分列

 

 

 

 

 

 

 

 

二、市级发证的矿山

 

 

 

 

 

 

 

 

按矿山分列

 

 

 

 

 

 

 

 

二、县(市)发证的矿山

 

 

 

 

 

 

 

 

按矿山分列

 

 

 

 

 

 

 

 

 

 

 

 

 

 

 

 

 

 

 

 

 

 

 

 

 

 

 

 

 

 

 

 

 

 

 

分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_____年度已缴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计算单位:吨、万元

矿山名称

应缴补偿费

批准免缴或减缴

实际缴纳矿补费

欠缴

备注

小计

中央

市州

县市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一、省级发证的矿山

 

 

 

 

 

 

 

 

 

按矿山分列

 

 

 

 

 

 

 

 

 

二、市级发证的矿山

 

 

 

 

 

 

 

 

 

按矿山分列

 

 

 

 

 

 

 

 

 

二、县(市)发证的矿山

 

 

 

 

 

 

 

 

 

按矿山分列

 

 

 

 

 

 

 

 

 

 

 

 

 

 

 

 

 

 

 

 

 

 

 

 

 

 

 

 

 

 

 

 

 

 

 

 

 

 

 

 

 

 

 

 

 

 

 

 

 

分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跨县市行政区域矿山名单

 

序号

矿山名称

跨行政县市

发证权限

备注

 

一、郴州市(11个)

 

 

 

1

桂阳县荷叶镇杉山林场煤矿

桂阳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2

桂阳县荷叶镇兴源煤矿

桂阳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3

桂阳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桂阳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4

桂阳县荷叶镇太婆头煤矿

桂阳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5

桂阳县荷叶镇竹山背煤矿

桂阳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6

桂阳县荷叶镇老碱水脚煤矿

桂阳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7

桂阳县荷叶镇花塘煤矿

桂阳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8

郴州市鑫华煤业有限公司大排冲井

郴州市、桂阳县

省级

 

9

宜章县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

宜章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10

宜章县怡辉工贸有限公司铜眼井锡矿

宜章县、郴州市北湖区

省级

 

11

瑶岗仙矿业有限公司

资兴市、宜章县

国土资源部

 

 

二、娄底市(29个)

 

 

 

12

资江矿业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13

金竹山实业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新化县、涟源市

省级

 

14

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15

冷水江市下陡岩煤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16

冷水江市全球煤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17

冷水江市戴家湾煤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18

冷水江市马颈煤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19

冷水江市矿山乡白云煤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20

湖南华润利民矿业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涟源市、新化县

省级

 

21

冷水江市中连乡狮子山煤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22

冷水江市三鑫石墨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23

冷水江市井湾煤矿

冷水江市、涟源市

省级

 

24

冷水江市茶子山煤矿

冷水江市、涟源市

省级

 

25

冷水江市铎山镇金胜煤矿

冷水江市、涟源市

省级

 

26

大建矿业有限公司大跃煤矿

冷水江市、新化县

省级

 

27

双峰县洪山殿前塘二矿

双峰县、娄星区

省级

 

28

双峰县洪山殿肖家煤矿

双峰县、娄星区

省级

 

29

新化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

新化县、冷水江

省级

 

30

新化县桑梓镇兴华煤矿

新化县、冷水江

省级

 

31

新化县桑梓镇巨底冲煤矿

新化县、冷水江

省级

 

32

新化县桑梓镇桑梓煤矿

新化县、冷水江

省级

 

33

新化县温塘镇共升煤矿

新化县、冷水江

省级

 

34

新化县温塘镇长冲煤矿

新化县、冷水江

省级

 

35

涟源市六亩塘扶珂煤矿

涟源市、冷水江市

省级

 

36

涟源市三甲乡雷家冲煤矿

涟源市、冷水江市

省级

 

37

涟源市六亩塘镇胜利煤矿

涟源市、冷水江市

省级

 

38

涟源市三甲乡阳硐煤矿

涟源市、冷水江市

省级

 

39

涟源市三甲乡硐岩煤矿

涟源市、冷水江市

省级

 

40

涟源市七星街镇仙田煤矿

涟源市、娄星区

省级

 

 

三、衡阳市(4个)

 

 

 

41

湖南三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祁东县、衡阳县

省级

 

42

祁东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祁东县、衡阳县

省级

 

43

祁东县企丰矿业有限公司

祁东县、衡阳县

省级

 

44

衡阳新雁矿业有限公司

祁东县、衡阳县

省级

 

 

四、永州市(1个)

 

 

 

45

江永县银铅矿

江永、道县、江华

省级

 

 

五、益阳市(1个)

 

 

 

46

桃江锰矿

桃江县、宁乡县

省级

已停产

 

六、怀化市(1个)

 

 

 

47

湖南华洋铜业麻阳铜矿

麻阳县、辰溪县

省级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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