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确保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林业 科技 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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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湖南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发布的立项指南中提出的年度支持重点、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结合湖南林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支持重点。
第六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湖南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所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无知识产权纠纷,且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有相对稳定的、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有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经济条件较好,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与实施科技创新相结合,培育壮大我省优势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林业产业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解决制约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
(五)符合当年的立项要求。
第七条 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一)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二)其他推广示范技术。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评审分值到达85分以上的为合格)和批复立项工作,经过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库。当年未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符合指南要求的,可直接作为下一年度备选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上报与要求
(一)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家预算资金安排、指南中明确的申报方向及资金控制规模、各级各单位项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情况、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项目,按照当年指南的时间要求向国家林业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抄报财政部,项目文本和汇总表作为文件附件一并报送。
(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当年国家预算资金安排、指南中明确的申报方向及资金控制规模、各级各单位项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情况、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当年指南的时间要求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抄报国家林业局,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文本和项目汇总表一并报送。
第九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立项批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立项批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保证单位要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立项批复机构,由立项批复机构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及时审核省林业厅报送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款后,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加强对项目实施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保分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林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推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项目总结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不按规定报送的,将在项目绩效考核中扣5分,并且取消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项目总结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县市和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安排科技推广资金,对受到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通报的县市和项目单位,三年不予安排科技推广资金。
第十五条 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科技推广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推广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和《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湘财农[2011]12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