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15
湖南省林业厅
湘财农〔2011〕12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
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农[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
价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林业 资金 绩效评价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二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对在本省实施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采用规范的程序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绩效情况。
(三)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再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初评,最后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价。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凡由本省承担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均属本办法进行绩效评价的对象。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文本;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子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15项指标。
(一)项目组织
1、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2、实施方案。项目内容、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等情况。
(二)项目实施
3、实施进度。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情况。
4、技术指标。合同书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5、验收结果。项目按期验收和中期评估验收情况。
(三)资金使用
6、资金执行进度。本项目的资金支出进度情况。
7、资金使用规范性。资金专帐管理和支出符合财务规定情况。
8、项目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可申请同级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
(四)档案管理
8、技术档案。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9、档案管理规范性。建立档案制度、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存档案等情况。
(五)实施效果
10、经济效益。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生态效益。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影响等情况。
12、社会效益。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培训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情况。
14、技术文本。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情况。
15、表彰奖励。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全面性与简明性、通用性与专用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设置如下综合性指标。综合性指标体系及参考计分标准如下:
(一)项目组织 (10分)
1、组织管理(5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5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和责任中有一项不明确扣3分,扣完为止。
2、实施方案(5分)。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全面、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得5分;内容、任务、技术方法中,有一项不明确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编制实施方案得0分。
(二)项目实施(25分)
3、实施进度(10分)。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100%得10分;完成量占计划量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4、技术指标(5分)。完成合同技术指标100%得5分:完成合同技术指标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5、验收结果(10分)。按期验收并验收合格者得10分;未按期验收但最终验收合格得5分;验收不合格得0分。项目未执行完毕,尚未验收,期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时,验收结果指标考核,只要预期能够按时验收,均得10分。
(三)资金使用(20分)
6、资金执行进度(10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7、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资金建立专账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资金专帐中,每发生一笔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专账得0分。
(四)档案管理(5分)
8、技术档案(3分)。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三项资料整理归档齐全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9、档案管理规范性(2分)。建立档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有专室或专柜保存三项管理完善得2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五)实施效果(40分)
10、经济效益(10分)。示范性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生态效益(10分)。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
12、社会效益(10分)。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的作用。
13、人员培训及宣传(4分)。开展技术培训并发放技术资料或在省、市、县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的得4分;仅技术培训或仅发放技术资料得2分;未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或示进行宣传的得0分。
14、技术文本(4分)。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4分;虽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得2分;未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0分。
15、表彰奖励(2分)。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最多得2分。
绩效评价工作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级<85分、C级<60分。
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评价当年,项目尚未进入验收年度的,其“验收结果”按满分计入。
第五章绩效评价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与项目年度检查、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和项目实施管理相结合,并充分吸纳前期项目管理工作的结论。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和其主管部门初评
各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和初评工作,并将项目绩效初评报告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项目承担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省级考评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定项目评价结果,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绩效评价工作总结
“绩效评价报告”经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厅审定汇总,形成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每年将及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和加强项目管理水平,提高中央财政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的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后申报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所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时绩效评价均为A级者,将在下一年度承担项目时给予倾斜;有一个项目年度绩效评价为C级者,将适度调减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
(二)在项目实施期间,凡年度绩效评价均为A级者,项目负责人在申报下一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时予以优先;C级者在本轮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停止申报资格两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