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1-01527 文号:湘财外〔2011〕4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202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8-19 签署日期:2011-07-18 登记日期:2011-07-18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07-1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2027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湘财外〔20114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

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直担保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内贸信用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413号)精神,支持我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提高我省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积极帮助防范和化解我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贸企业的界定

1、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300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300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300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300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认定中小商贸企业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个企业为对象,认定依据为上一年度企业信息。

2、企业经营范围中如没有属于下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除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中小商贸企业。具体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可登录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查询)第6365类(批发和零售),第6667类(住宿和餐饮),第7374类(租赁和商务服务),第8283类(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第13类中的1351(屠宰),第51类中的5125120(铁路货物运输)、513(货运站),第52类中的5225220(道路货物运输),第54类中的542(水上货物运输)、543(货运港口),第55类中的5512(航空货物运输),第56类(管道运输业), 57类(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第58类(邮政业),第59类(仓储业)。

二、申请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省属和市州所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申报期内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均指2011430贷款担保余额)的1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指2010年底贷款担保余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中小商贸企业的界定)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支持范围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我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2010912011430之间(担保业务发生日期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2010912011430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一个担保合同对应企业的一笔银行贷款时,视同为一笔融资和融资担保。一个担保授信合同对应多笔融资业务,以每笔贷款开出视同为单笔)融资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在2010912011430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担保费金额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时向中小商贸企业开具的发票为依据)50%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3、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低于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

4.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补助资金总额、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1、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通过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dbjg.creditsys.com.cn,下称“补助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先在“补助管理系统”中注册)提交补助申请电子材料的同时,市县属担保机构还需向所在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分别提交2份包含以下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省直担保机构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分别提交1份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格式见附件1、目录格式见附件2)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申请保费补助的纸质材料由企业按每笔担保业务填写一张申请表的要求,填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汇总后,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报所在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省直融资性担保机构直接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补助额度先按实际缴纳担保费用的50%申报);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各市县属担保机构及中小商贸企业应于2011810前向市州商务和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于2011815前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担保机构应于2011815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及中小商贸企业拨付资金。

五、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省、市州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其申请补助的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

省财政厅联系人:沈坚   联系电话:0731-85165183

省商务厅联系人:刘建平 联系电话:0731-82287098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目录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5、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商务企业担保 补助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20    2011年7月4印发


附件1

湖南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

201091-2011年4月30

申 报 材 料

申请单位:

所在市州:

申请日期:


附件2

   

(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助申请)

1、项目申请书……………………………………………(X)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X)

3、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按“补助管理系统”导出的表格中的银行先后顺序装订)……(X)

4、社会效益表……………………………………………(X)

5、被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X)

6、合作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或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X)

7、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顺序装订)…………………(X)

8、项目申报期末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X)

9、担保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首次申报时)………………………………………………….(X)

(备注:第1234项材料从“补助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打印。)


附件3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称(全称)

   

企业性质

         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

出资类型

政府独资     政府参与投资     民营独资    境外参与投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人数合计

收费标准及方法

协作银行(其它金融组织)

公司与银行责任分担比例

公司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注 册 资 本 金 (万元)

政府出资

民营出资

境外资金

其他

合计

在保责任余额

在保企业户数

担保企业个数

补助期间内担保笔数及金额(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

100-300万元

(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

(含800万元)

笔数

户数

户数

笔数

笔数

补助期间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笔数及金额(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

(含100万)

100-300万元

(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

(含800万元)

笔数

笔数

户数

笔数

户数

笔数

户数

担保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盖章:


附件4

中小商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目申报表

担保机构名称:                                                  项目申报期:            日至           

序号

担保业务发生时间

中小商贸企业名称

(客户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融资性担保额(万元)

担保期限

(月)

担保费率(%

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

1

2

3

4

5

6

7

·······

合计

合作金融机构意见:以上         万元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属实。

            (盖章)


注: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应填写全称。

附件5

中小商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企业编码

 

 

申办担保金额

 (万元)

申 办 时 间

 

已缴担保费

 (元)

申请补助金额

 (元)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担保项目

  

 

  

 

  

(万元) 

项目起止时间

 

申请单位

企业法人(签名):

      

(公 章)

商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批准补助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公 章)

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公 章)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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