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34
湖南省水利厅
湘财综〔2011〕3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
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水利(水务)局:
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的规定,现就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
从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科目设置
为确保市州、县市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相关市州、县市区根据中发〔2011〕1号文件以及湘发〔2011〕1号文件规定,从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办法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按季度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二)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省级统筹。按照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为解决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平衡相关市州、县市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经省政府批准,从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用途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中,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五、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撰写书面说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市州、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各市州、县市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划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情况,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各市州、县市区少计提、少划缴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省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缴。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 土地 水利 资 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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