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44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法〔2011〕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
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厅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新一轮的清理修订。截至2011年9月底,我厅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33部,涉及行政执法职权90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61项,行政监督检查15项,其他行政行为9项;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征收和监督检查职权各1项。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附件:1、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
2、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执法依据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 执法 依据 公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共印2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财政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7、《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9、《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
10、《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
1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
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1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四条
1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16、《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17、《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
18、《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1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2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八条
22、《企业财务通则》第四条
23、《金融企业财务通则》第四条
2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四条
2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27、《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2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2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0、《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
31、《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5.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4.1.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5.1.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
行政法 规 |
5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1.11.16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5.11.22 |
|
7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国务院 |
2001.1.1 |
|
8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 |
|
9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 |
2005.2.1 |
|
地方性法规 |
10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3.10.1 |
11 |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7.1 |
|
1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3.1 |
|
13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9.1 |
|
14 |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12.1 |
|
部门规 章 |
15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4.9.11 |
16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4.9.11 |
|
17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5.3.1 |
|
18 |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5.3.1 |
|
19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
财政部 |
2006.3.1 |
|
20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6.7.1 |
|
21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6.7.1 |
|
22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6.9.1 |
|
23 |
企业财务通则 |
财政部 |
2007.1.1 |
|
24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
财政部 |
2007.1.1 |
|
部门规章 |
25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7.3.1 |
26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
2008.1.1 |
|
27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09.5.1 |
|
28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财政部 |
2010.1.1 |
|
29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财政部 |
2010.12.1 |
|
30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2011.10.1 |
|
政府规章 |
31 |
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1992.8.27 |
32 |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03.12.1 |
|
33 |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2011.10.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八条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
(2)《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61项)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4、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5、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账;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6、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遇有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不当证明或者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者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形,仍然出具有关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
7、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遇有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不当证明或者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者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形,仍然出具有关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
8、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9、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10、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其他审计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1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条
1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
处罚种类: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13、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14、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
15、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
16、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7、会计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情节严重;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情节严重;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情节严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情节严重;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8、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19、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20、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2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2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2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2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27、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采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2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2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3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31、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者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32、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3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5、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它违法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36、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37、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者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8、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39、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时,违反规定未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的凭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0、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违反规定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4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45、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46、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取消代理采购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47、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乎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照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48、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49、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50、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1、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5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一条
5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处罚种类: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二条
5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被处罚后三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三条
55、 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十八条
56、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中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不按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57、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58、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二条
59、 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60、 金融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6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三)行政监督检查(共15项)
1、对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2、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对非税收入征收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第三条
5、对省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实施监督;对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的监督;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的监督;对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的监督;对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的监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6、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十四条
7、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8、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9、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10、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法律依据: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对主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财务事项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企业财务通则》第四条
12、对本级金融企业财务事项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四条
13、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的延伸检查
法律依据: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14、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15、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9项)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与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十一条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十七条
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
法律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8、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出国计划、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事项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9、排污费减免、缓交申请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
附件2: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地方性法规 |
1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9.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征收(共1项)
1、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行政监督检查(共1项)
1、非税收入票据的检查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