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11-01545 文号:湘财农〔2011〕5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204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1-07 签署日期:2011-10-10 登记日期:2011-11-07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1-07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2046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湘财农〔2011〕5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

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森林抚育△  资金  管理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20份   2011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农民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每年试点的具体范围,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另行确定。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在抚育任务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当地各类森林抚育方式所需开支的实际水平适当调整。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细化费用支出比例,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承担抚育作业任务的职工、林农、集体林所有者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省、市州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六条  各试点市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要按照我省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于每年3月1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并总结上报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并总结上报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试点市县资金申请报告和省林业厅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一次性拨付全部资金。试点县财政局根据省批复的森林抚育试点方案,按签订的施工合同,按预算程序将40%的直接费用拨付到试点国有林业单位,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资金通过银行存折支付给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职工,严禁以现金方式将直接费用支付给职工个人、林农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如属于村集体和农民的,则以“一卡通”形式直接拨付给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省林业厅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试点县,试点县林业局收到省级验收合格通知后向县财政局提供结算相关材料。县财政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预算程序将剩余60%的直接费用拨付到试点国有林业单位,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资金通过银行存折支付给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职工,严禁以现金方式将直接费用支付给职工个人、林农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如属于村集体和农民的,则以“一卡通”形式直接拨付给村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九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县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狠抓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审核支付依据,完善支付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补贴资金,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工作。

1、直接费用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

试点县和国有林场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森林抚育补贴”和“专款支出—森林抚育补贴支出”科目核算,林场的补贴支出也可以通过“营林生产支出—森林抚育补贴”科目核算。

2、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

试点县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应在“项目支出”经济科目下设置“森林抚育补贴”辅助账,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设置“拨入专款—森林抚育补贴”和“专款支出—森林抚育补贴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条  试点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将责任书、公示文件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现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等相关资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导致工程质量差和违规使用资金的试点市县,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将予以调减。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1
打印 收藏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7509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