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54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农综〔2011〕2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农业 综合开发 资金 分配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共印15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体现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地方立项项目县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不包括部门项目资金和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的原则
(一)定向分配的原则。中央财政资金定向分配给中央立项开发县,不是中央开发县的地区,不予安排中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中央安排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后,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投入。省级立项开发县由省财政安排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投入。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安排向粮食主产县和农业大县倾斜,向耕地资源集中的地区倾斜。
(三)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到各开发县,湘西自治州的资金由省分配到湘西自治州,然后由州分配到开发县。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分配所采用的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绩效因素,权重比为60:40。
(一) 基础资源因素
1、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棉油产量和耕地面积两个因素,权重比为50:50。粮棉油产量包括粮食作物总产量、稻谷总产量、棉花总产量和油菜籽总产量四个子因素,权重比为60:20:10:10。耕地面积包括耕地总面积和水田面积两个子因素,权重比为70:30。
2、基础数据采集以湖南省统计局公开发布的《统计年鉴》上刊登的统计资料为主,取前两年平均数据。
(二)工作绩效因素
1、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省对市州考核因素和市州对开发县考核因素,按百分制计分。
2、省对市州考核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开办)组织进行,分为综合考核和竣工验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达),两项考核分别计分。
3、市(州)对开发县的考核由各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农开办)组织进行。各市(州)农开办根据省下达的考核办法对所辖开发县进行综合考核和竣工验收考核,两项考核分别计分。市(州)农开办向省农开办递交自评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上报各开发县得分情况。
4、工作绩效考核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为准,即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省对市(州)的考核按照综合考核计分和竣工验收计分的平均分值排名分为三个档次:1-4名为工作一类地区,统一按90分计算;5-10名为工作二类地区,统一按85分计算;11-14名为工作三类地区,统一按80分计算;市(州)最终得分为该市所处类型得分乘以所辖开发县数量。开发县最终得分为市(州)对县综合考核得分和验收得分的平均分值。
第七条 按基础资源因素分配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1、按基础资源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可供分配资金总额*60%。
2、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按基础资源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50%。
(1)按粮食作物总产量计算分配资金额=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60%。
(2)按稻谷总产量计算分配资金额=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20%。
(3)按棉花总产量计算分配资金额=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10%。
(4)按油菜籽总产量计算分配资金额=按粮棉油产量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10%。
3、按耕地面积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按基础资源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50%。
(1)按耕地总面积计算分配资金额=按耕地面积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70%。
(2)按水田面积计算分配资金额=按耕地面积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30%。
4、某开发县按各因素或子因素计算分配额=(全省该项因素或子因素计算分配资金额/全省该项因素或子因素平均值之和)*该县该项因素或子因素平均值。
5、某开发县按基础资源因素计算分配额=该开发县按各因素计算分配额之和。
第八条 按工作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1、按工作绩效因素计算分配金额=可供分配资金总额*40%。
2、市(州)按工作绩效因素分配金额=(按工作绩效因素计算分配金额/全省各市州最终得分之和)*该市(州)最终得分。
3、开发县按工作绩效因素分配金额=(所属市州按工作绩效因素计算分配金额/所属市州各开发县最终得分之和)*该县最终得分。
第九条 对年度项目验收、审计等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省财政厅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湘财农综[2011]9号)中相关规定,扣减相应市(州)、开发县投资规模。
第十条 开发县最终分配资金=按基础资源因素计算分配资金+按工作绩效因素计算分配资金-因违规违纪被扣减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掌握的开发县领导重视程度、技术力量、工程质量、内部管理等情况,有权对开发县最终分配资金额度作出适量调整。
第十二条 切块内中型灌区、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试点项目实行竞争立项,资金单独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