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11-01556 文号:湘财库〔2011〕1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205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1-01 签署日期:2011-12-06 登记日期:2011-12-08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2-0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2056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库〔201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

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我厅对原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湘财库〔2006〕16号)中的计付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

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  国库  银行  手续费△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共印 60 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明确手续费的计算内容、标准和方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考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省直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年度代理情况考评结果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根据代理银行年度中实际办理的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参照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结算收费标准,按大额(5万元以上)6.5元/笔,小额(5万及5万以下)1元/笔的标准计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结算费用。

(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笔数和资金量,按照每笔2元和资金量0.4‰的标准综合计算的费用。

(三)根据财政直接支付笔数和资金量,按照每笔2元和单笔资金量分段累加并设定最高限额的标准综合计算费用,即:1000万元(含)以下0.2‰、1000-5000万元(含)0.05‰、5000-10000万元(含)为0.02‰,10000万元以上为5000元/笔。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数据,确定按业务量计算的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七条  省财政厅当年11月至下年2月,组织开展对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情况的考评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代理银行的年度考评综合得分(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年度考评得分,在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0%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九条  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手续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省分行。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手续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预算年度起施行,原《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6〕1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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