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12015
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改〔20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政策,有效规范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2〕3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8〕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政策,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用于补助行政村村级组织日常运转的资金。
第三条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是:
(一)以县为主,适当补助。县级财政要承担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主要责任,省、市(州)财政根据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对村级组织日常运转经费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不得用于保障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三)绩效考评,注重实效。省财政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的绩效管理,绩效考评结果与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村干部报酬。指对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村干部人数一般按每个行政村3至5人核定,具体由各地区按照行政村规模及相关规定确定。
(二)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助。指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的生活补助。
(三)村办公经费。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会议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指村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管理和服务支出。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运转基本保障标准。基本保障标准包括:
(一)2012年全省村均运转保障水平达到5万元,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二)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按照各县市区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1.7倍确定。
(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的基本报酬原则上按照1:0.9:0.7的比例确定。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并与在职村干部报酬增长水平保持一致。
(五)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的保障标准为村均每年不低于1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不低于以上基本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当地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的具体标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安排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的资金。包括:(1)2002年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对村级的补助资金;(2)2005年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中包含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等村级补助资金;(3)省财政专项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补助资金。
(二)市(州)、县(市、区)、乡(镇)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专项安排的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对县(市、区)分配、下达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省级补助资金。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财政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分配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负责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 省财政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农业人口、国土面积、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并参考对各地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标准,足额安排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确保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所设立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专账,反映资金收付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按照村账乡代管的方式实行管理,对村干部基本报酬、离任村支书及村主任生活补助应按季度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银行“一卡通”方式打卡发放到人,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实行报账制,当年资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支出在2130705“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科目反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逐级汇总上报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国库对账制度,省财政将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各地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在支出进度上,半年度要达到50%,年底必须达到100%。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县(市、区)年度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补助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 对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达不到规定标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省财政除相应扣减相关县(市、区)下年度的补助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