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湘财教〔2012〕5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
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教育 学生用车(船)△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
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精神,引导各地加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以下简称学生用车(船))投入力度,创新学生用车(船)运营管理模式,最大限度保障学生乘车(船)安全,从2012年起,省本级设立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奖补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用车(船)省级奖补资金主要对已经建立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且学生用车(船)覆盖区域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申请省级奖补资金的县市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按要求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宣传、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已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基本原则,建立切合地方实际的学生用车(船)提供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
3、已按要求建立学生用车(船)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并列入财政预算;
4、学生用车(船)已覆盖到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5、一年内未发生特大学生用车(船)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学生用车(船)购置补贴、学生用车(船)运营成本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船)补贴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人员工资福利、学生用车(船)之外的交通工具购置等其他支出。
第四条 省级奖补资金的管理遵循“政策透明、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实行因素法分配,适当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贫县、省贫县和少数民族县倾斜,向学生用船渡口较多的县倾斜,主要参考因素有:各县市区需乘车(船)上下学的学生人数、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用车(船)数量、学生用船渡口数量、县级财政学生用车(船)投入情况、人均可用财力以及加强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经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奖补资金申请。2012年在
1、本地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覆盖范围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上年度以及本年度学生用车(船)市县财政投入情况;
3、上年度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4、当年省级奖补资金申请数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当年省级奖补资金总额,按因素法核定各县市区应获得的省级奖补资金额度,联合下达省级奖补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要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船)以及学生乘车(船)上下学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发生;要加强奖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确保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财政投入努力程度较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学生用车(船)安全管理工作到位的县市区,将在安排下年度奖补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虚报信息套取奖补资金,或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减、追回奖补资金,取消下年度奖补资金申请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