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财综〔2012〕3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关于设立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函〔2011〕108号)的要求,为保障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共印12份
附件:
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关于设立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函〔2011〕108号),为保障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居投资公司)作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公司,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工作。
第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资金是指省安居投资公司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市州、县市的贷款需求,向省开行申请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贷款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资金的支持范围仅限于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贷款遵循“统一融资、分散建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筹资源、统筹还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州、县市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原则上为市州、县市城建投资公司),及时足额筹集建设资金、安排还款资金。各市州、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及财政局具体组织贷款项目实施,以及资金的管理、拨付、结算和归还。
第五条 账户开设及管理
(一)省安居投资公司在省开行开立建设资金专户、贷款资金账户和还款资金专户。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等;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划拨;还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市州、县市的还款资金及省级还款周转金。
(二)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在省开行开立建设资金账户、贷款资金账户和还款资金专户。建设资金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归集、拨付;贷款资金账户用于承接省安居投资公司划转的贷款资金;还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项目还款资金。市州、县市财政局要对投融资主体开立的帐户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筹集
贷款发放前,各市州、县市项目资本金应先期到位。
(一)市州、县市财政局应将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专项补助和本级筹集的建设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拨付至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开立的贷款项目建设资金账户。
(二)对申请贷款的市州、县市先期已投入的资本金,其支付凭证需经省开行审查认可。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及合同签订
(一)省安居投资公司负责组织各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报送贷款申请材料,并进行预审核。申贷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获得“四项审批”许可(含可研批复、环评批复、建设用地批复及规划许可证);2.提供符合省开行要求的抵押物相关材料;3.市州、县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和贷款偿还责任主体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4.资本金先期足额到位,并提供相关凭证;5.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出具借款申请书。
(二)省安居投资公司对市州、县市报送的资料初步审核后,汇总编制总借款申请书,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居投资公司上报的总借款申请书,审核项目是否纳入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并确定项目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省安居投资公司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总借款申请书连同上述贷款资金申请材料递交省开行,提出贷款申请。
(五)省开行对省安居投资公司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报开行总行核准后,与省安居投资公司和申请贷款的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签订贷款合同。
第八条 贷款发放与资金拨付
(一)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省安居投资公司申请发放贷款。省安居投资公司分批汇总后报省开行,省开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市州及县市投融资主体信用状况等确定发放额度,将贷款发放至省安居投资公司贷款资金账户。
(二)贷款发放时,同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由省安居投资公司向省开行提交资金转账凭证,省开行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贷款资金账户。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由市州、县市承担。
(三)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使用贷款资金时,需向市州、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省开行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或材料供应合同、工程进度资料、监理签字的支付证书等),由省开行按照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的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贷款本息归还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按季结息,每半年一次还本。省开行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回收日30天前,向省安居投资公司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书及各项目还款明细。省安居投资公司应在收到还本付息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书。省安居投资公司应对各市州、县市还款资金的筹集、审批、拨付等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负责归集全省还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省开行。
(二)市州、县市财政局要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还款资金,并在规定的本息回收日10个工作日前,将项目还款资金拨付到还款资金专户。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经过市州、县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本息回收日前9个工作日,将项目还款资金由市州、县市还款资金专户归集到省安居投资公司还款资金专户。
(三)省安居投资公司在本息回收日9个工作日前,负责审查各市州、县市还款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足额到位后,按程序统一安排还款。在本息回收日前7个工作日仍未筹足还款资金的,由省安居投资公司提请省财政厅根据市州、县市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按照当期还款资金差额先行从建设资金或省级还款周转金中垫付。
(四)省财政为市州、县市垫付的资金,根据垫付时间计算利息,垫付资金和利息通过办理年终决算扣回,并取消未按时还款市州、县市贷款贴息资格。
(五)省财政按年提前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省直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资金到省安居投资公司,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还款周转金,用于应急还款。
(六)市州、县市因违规使用贷款资金或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或滞纳金,由市州、县市自行承担。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建立贷款资金对账制度。月(季、年)末,省安居投资公司分别与市州、县市投融资主体和省开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并向省开行提供书面对账报告,同时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市州、县市财政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三)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开行、省安居投资公司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等问题,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贷款资金。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由省开行牵头组建的银团贷款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州、县)财政局还款承诺函
湖南省财政厅:
为做好我市(州、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融资、建设和资金偿还工作,我局承诺:对于我市(州、县)项目的保障性安居工联合公司公司联合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居投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用于我市(州、县)项目的保障性安居工项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项目的保 障万元(人民币项目 的保障 万元),我市(州、县)财政将还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省财政垫付,垫付的资金和垫付期间产生的利息,通过办理年终决算扣回。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州、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发银行
贷款偿还责任主体信息表
项目 所在地 |
贷款偿还 责任主体 |
联系人 |
座机 |
手机 |
传真 |
电子 邮箱 |
××市(州、县) |
投融资主体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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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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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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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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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融资主体(盖章) |
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