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档案局
湘财教〔2015〕47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档案抢救及档案资源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档案局:
为规范和加强档案抢救及档案资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制定了《湖南省档案抢救及档案资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档案抢救及档案资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档案局
2015年8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档案抢救及档案资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档案抢救及档案资源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抢救及档案资源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加快档案资源建设,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规范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主要支持我省纳入国家档案馆建设规划且完成建设任务、完善配套功能、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国家档案馆,购置密集架等档案保管保护设备。
(二)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主要支持重点档案的修裱、复制、征集、数字化加工、存储及利用等。
(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点。主要支持农业农村档案资源建设和保管保护所需档案库房建设、设施设备的添置,档案整理及指导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省档案局制定目标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以及年度专项资金额度分配资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点依据是否纳入总项目库、急需抢救档案卷数、示范点个数、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等情况,采取因素分配法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及相关单位。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每年7月底前,省档案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并将申报通知在省档案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条 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档案、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档案局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除上报纸质材料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2、项目申报书正式文本一式4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经同级财政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3、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4、其他有关材料。
(二)除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绩效目标审查: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细化、量化,是否符合档案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是否能解决部门或单位实际问题,是否能满足档案业务工作需求。
(三)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档案局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档案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使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档案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每年11月底前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计数相应提前下达市州、县市区并编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二)职工福利;
(三)“三公”经费;
(四)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五)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各项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省档案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档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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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