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湘财社〔2015〕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与扶贫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与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地方做好残疾人就业与扶贫有关工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与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与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与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残疾人就业与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客观、公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与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及其他相关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量入为出,合理确定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二)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分类制定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进行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教育与培训。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残疾人职业技能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二)残疾人就业扶持与促进。用于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就业创业帮扶、就业工作宣传、职业技能竞赛、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扶贫。指各级残联组织实施的帮扶残疾人脱贫增收的有关项目。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托养。用于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提供托养服务补贴、培育托养服务人才队伍及行业协会、残疾人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机构建设。
(五)其他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少量辅以项目法分配。
(一)因素分配法:对市县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地残疾人口数量、财政困难程度、补助标准、项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项目分配法:对外部性强的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办法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开。
第六条 严格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程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直管县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直接向省残联申报,非省直管县由市州残联会同市州财政局统一组织申报,省残联审核资料并提出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严格遵守新预算法和中央改革的有关规定。每年7月底以前,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核,并确定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或编入预算。如无特殊情况,所有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省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残联在收到就业与扶贫资金补助通知后,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任何部门无故拖延,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务制度和项目方案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和结余沉淀。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按照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在单位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或项目完成后,市州残联要对所辖县市区残联项目执行督导,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按照省残联制定的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市州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有关情况,采取暂停项目拨款、今后1-2年内停止安排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