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民困难扶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3132 文号:湘财综〔2015〕1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204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12-31 签署日期:2015-09-07 登记日期:2015-09-2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5-09-2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

 

湘财综〔2015〕18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移民困难扶助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现将《湖南省移民困难扶助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移民困难扶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5年9月7日


附件

 

湖南省移民困难扶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移民困难扶助金的使用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困难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和解决小水库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水库移民区经济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湘政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困难扶助金是指省财政保留的原移民口粮补贴。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更名为移民困难扶助金,并研究同意每年省财政通过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政策的人员及其连带影响人口吃饭困难问题。

第三条 移民困难扶助金中1000万元按照各市州小型水库的数量和库容各占50%的比例分配到市州、县市区,剩余部分按照原移民口粮补贴款的分配比例分配到市州、县市区。

第四条 移民困难扶助金实行年度一次性拨付。省移民局根据资金额度每年1月底前确定资金预安排方案,每年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部门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本年度移民困难扶助金。

第五条 移民困难扶助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包干使用。可以直补到个人的尽量直补到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和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后30日内,按照移民困难扶助金使用计划,将资金直补到个人或落实到项目。

第七条 移民困难扶助金的直补发放管理。

1、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村组登记上报的直补到人名册,核实身份,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乡镇为单位分村装订。名册表格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村组、发放金额、“一卡通”账号等。 

2、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将直补到人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移民局审批。

3、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将经审批的直补名册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网,以银行“一卡通”形式一次性将资金及时打卡到个人账户。

第八条 移民困难扶助金的项目扶持管理。

1、确定扶持项目。直补到人后余下的资金和无法落实到人的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进行项目扶持。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小水库移民现状编制项目扶持年度计划,以项目形式帮助小水库移民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2、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商市州财政部门审核,以市州为单位汇总上报省移民局审批。

3、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的项目年度计划及时商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合同等有效凭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移民困难扶助金项目扶持范围是:

1、小水库移民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小水库移民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小水库移民区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

4、小水库移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小水库移民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小水库移民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小水库移民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8、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移民困难扶助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移民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移民困难扶助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根据各地移民困难扶助金的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等。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要明确分工,各自依规履行职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移民困难扶助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直补人口身份的确认,直补资金的发放,项目计划编报和项目遴选申报,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移民困难扶助金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和内部审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移民困难扶助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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