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3168 文号:湘财建〔2015〕9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207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1-14 签署日期:2015-12-02 登记日期:2015-12-1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5-12-1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国土资源

 

湘财建〔2015〕99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公共预算和财政其他收入中统筹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测绘工作,获取、处理、应用地理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除涉密事宜外,专项资金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其他测绘项目、科技创新与能力建设、基础业务工作、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等支出。

(一)基础测绘支出。指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支出。主要包括1:10000地形图测绘与更新,1:5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与维护等。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出。指依托现有地理信息生产、更新与服务架构,整合、完善各级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分建共享、联动更新、协同服务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为政府、部门、企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的支出。主要包括数字湖南、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等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建设与维护更新、服务系统和门户网站建设、软硬件环境及安全保密系统建设、网络接入系统建设等

(三)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支出。指利用全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GPS)、航空航天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等现代测绘技术,综合已有测绘成果档案,对国土范围内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全面调查与监测,形成反映各类资源、环境、生态、经济要素的空间分布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调查与监测数据和成果的支出。主要包括地理国情普查,长株潭核心经济区监测、洞庭湖生态监测、主要粮食作物种植监测等地理国情监测。

(四)其他测绘支出。主要包括:

1.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如水准测量、大地控制网建设等;

2.测制、更新和管理涉及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他测绘项目,如重要湖泊与江河水下测绘、地下管线测绘、应急测绘、综合地图与普通地图编制等;

3.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测绘项目。

(五)科技创新与能力建设支出。主要包括:结合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地理信息软件研发,基于卫星、高中空航摄飞机、低空无人飞机、地面遥感系统的遥感数据处理技术研发,满足测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与处理的基础测绘生产装备和设施更新,现代测绘基准体系(HNCOS)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宣传教育培训及知识技能竞赛等。

(六)基础业务工作支出。主要包括:测量标志巡查与维护,基础地理信息异地容灾备份,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地图审核和互联网地图资质监管,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地理信息规划统筹、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标准建设、安全管理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二)发放奖金、津补贴,平衡财政预算;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和定额补助等方式分配。

(一)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基础测绘、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其他测绘、科技创新与能力建设、基础业务工作等支出。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由具有资质的项目单位编制设计和预算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两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报单位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项目预算按《湖南省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标准(试行)》(湘财建〔2013〕54号)编制,资金使用按《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全成本核算

(二)定额补助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数字城市、智慧城市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测量标志巡查与维护等支出。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由申请补助的市县编制建设方案和预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县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要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补助资金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自筹解决。

测量标志巡查与维护工作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给予定额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相应提前下达或编入预算。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本级专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市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财务决算。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做好财务决(结)算审计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申报立项、申请资金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编制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验收应查验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绩效情况。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评价优秀的项目和单位,在下年度资金安排时给予持续支持。对检查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和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或工作方案支出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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