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3175 文号:湘财农〔2015〕4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207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12-31 签署日期:2015-12-04 登记日期:2015-12-2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财政 发文日期:2015-12-2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湘财农〔2015〕4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是指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由省财政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保障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支持对象为各级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管理部门。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进行制度、申报、分配及绩效评价结果全程公开。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召开会议、人员培训、技术咨询、信息公开、资料印刷、机具核查补助、补贴机具质量调查、档案管理、设备购置、监督检查以及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机局实行因素法分配。

省农机局综合考虑各市、县当年实施补贴资金总量、补贴机具台数、实施结算进度、工作成绩、行政成本、乡镇工作能力和地方配套经费等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分配建议。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省农机局的资金分配建议等,确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分配方案,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下正式下达。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下达资金,并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度,形成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购置公务用车,以及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各相关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检查。具体实施按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应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和整改。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农机局 各市州(省直管县)农机局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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