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局:
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用药、用肥安全,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2010年我厅将组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方法分别按照《2010年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1)、《2010年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2)和《2010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3)实施。
二、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委托各市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实施,有关站所配合。抽样时主要抽查群众投诉多、质量不稳定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我厅将依照各市州2010年监督抽查工作的完成情况安排2011年的监督抽查任务。
三、委托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分别对抽取的农药、肥料、种子样品进行检验。
四、我厅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抽查结果;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当地农业部门认为需要回避、跨区域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组织查处。
五、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领导,严格按抽查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重复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在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联系人:黄活军(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电话(含传真):0731-85523110 。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2010年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为确保本年度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与数量
(一)抽查地点:全省十四个市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销售企业(含批发市场和经营门店)的门市或仓库。
(二)抽查品种:水稻、玉米、棉花、辣椒、西瓜等农作物种子。
(三)扦样数量:全年共抽检二次,共扦样500个。第一次抽查以本省区域内生产的种子为主,张家界、湘西自治州、湘潭、娄底和株洲各扦样15个,其他市州各扦样20个。第二次抽查以外省生产在本地销售的种子为主,张家界、湘西自治州、怀化、郴州、衡阳、湘潭、娄底各扦样15个,其他各市州扦样20个。
二、时间安排
第一次抽查,各受委托扦样单位在
第二次抽查,各受委托扦样单位在
三、扦样方法
(一)扦样应到扦样地点抽取待售的种子。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扦样程序进行,扦样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具有扦样员类别资格),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扦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三)扦样时,要详细填写抽(扦)样单(式样附后),抽取的样品、扦样记录、扦样过程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扦)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扦)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
(四)现场扦样按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GB/T3543.2《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规定的方法进行。将抽取的样品混匀、缩分至不少于标准规定该品种送检样品最小重量的3倍,均匀分为三份,每份分2包包装,一包取50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样品检验按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水分三项质量指标。结果判定依据国标GB 20464-2006进行。
五、结果确认和复检
扦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送(寄)达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和产品进行确认,要求其填写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向省农业厅书面提出异议理由、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同时抄送扦样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省农业厅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扦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委托检验单位,由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抽查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扦样单位必须按方案规定的送样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同意进行复检的必须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将备份样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受理样品或复检。
(二)每个样品不得少于规定的重量。
(三)小包装的产品必须将一个原包装袋封于送检样品中。
(四)不能按时将样品送达承检单位或扦样数量少于方案规定要求的扦样单位应在送样截止时间之前向省厅书面说明理由。
(五)各市州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应立即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复检。
附件2:
2010年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农药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为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与数量
(一)抽查对象:全省14个市州的农药批发市场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二)抽查品种: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建议抽查品种见附录A)。
(三)抽样数量:全年共抽样380个,第一次抽查,张家界、湘潭、娄底和株洲各抽样10个,其他市州各抽样15个。第二次抽查,各市州抽样数量与第一次相同。
二、时间要求
第一次抽查,4月30日以前各受委托抽样单位将所抽样品送省农药检定所,5月30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15天内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6月2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第二次抽查,
三、抽样方法
(一)抽样应到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仓库或门市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抽样程序,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三)抽样时,要认真详细填写抽样单(样式附后,也可使用本单位的抽样单,但必须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查方必须要求被抽查方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复印件亦可),由抽样方带回交承检单位。被抽查方不提供的应在抽样单上说明并确认。
(四)现场抽样按GB/T1605-2001《商品农药采样方法》或产品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每批产品抽取样品三份,每份样品为独立包装,保留完整标签。抽样量根据包装量大小而定,一般为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能提供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方法进行检验。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验主要检有效成分。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判定,执行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提供标准的,按标签标明值或登记公告的含量进行判定。有效成份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五、结果确认和复检
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送(寄)达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和产品进行确认,要求其填写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向省农业厅书面提出异议理由、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同时抄送抽样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省农业厅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抽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委托检验单位,由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抽检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抽检单位必须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接收样品。承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并报省厅。
(二)对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查方必须要求被抽查方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复印件亦可),或做出不能提供的说明,由抽样方带回交承检单位。
(三)抽样方、承检方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抽检任务,圆满完成省农业厅下达的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保护农民利益。
(四)不能按时将样品送达承检单位或抽样数量少于方案规定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在送样截止时间以前向省农业厅书面说明理由。
附录A
建议抽查农药品种表
类别 |
品种 |
类别 |
品种 |
杀 虫 剂 类 |
乙酰甲胺磷及复配制剂 |
杀 菌 剂 类 |
多菌灵及复配制剂 |
敌敌畏及复配制剂 |
甲基硫菌灵及复配制剂 | ||
高效氯氟氰菊酯及复配制剂 |
稻瘟灵及复配制剂 | ||
三唑磷及复配制剂 |
三环唑及复配制剂 | ||
高效氯氰菊酯及复配制剂 |
三唑酮及复配制剂 | ||
吡虫啉及复配制剂 |
除 草 剂 类 |
草甘膦 | |
达螨灵及复配制剂 |
苯.苄.乙复配剂 | ||
马.杀产品 |
苄.乙.甲复配剂 | ||
辛硫磷及复配制剂 |
多效唑产品 | ||
毒死蜱及复配制剂 |
百草枯 | ||
丙溴磷及复配制剂 |
|
附件3:
2010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肥料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肥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为确保本年度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与数量
(一)抽查地点:全省14个市州肥料生产、销售和消费重点区域,抽样点选择各市州肥料生产企业、大型肥料批发市场和肥料经销单位门市或仓库。
(二)抽查品种:抽查的肥料品种重点为历年抽查问题较大的复混肥、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磷肥等。
(三)抽样数量:全年抽检两次,共抽样580个。第一次抽查以我省登记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主,岳阳、邵阳、常德、怀化、抽样25个,其它市州抽样20个。第二次抽查以市场销售单位为主,重点抽查外省企业生产的产品,每个市州抽样20个。
二、时间要求
第一次抽查,各受委托抽样单位12月30日前将所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1月25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2月1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
第二次抽查,各受委托抽样单位4月30日前将所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5月25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6月1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7月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三、抽样方法
(一)抽样应到生产企业或有一定规模的肥料经销单位仓库或门市部抽取待售产品。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抽样程序进行,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三)抽样时,要详细填写抽样单(式样附后),复混肥、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应注意记录总含量和养分配合式,包装上标明含氯的复混(合)肥一定要如实记录。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
(四)现场抽样按《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6678—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6679—86)和相应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
四、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根据抽查肥料品种的特性,检验影响质量的主要项目和在以往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检验依据及判定指标按国家制定的有关肥料产品标准执行。具体见表1
表1 肥料产品标准及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
产品标准 |
检验项目 |
备注 |
复混肥料 |
GB 15063-2001 |
N、P2O5、K2O、 Cl |
掺混肥(BB肥)执 行GB21633-2008 |
有机肥料 |
NY 525-2002 |
有机质、水分 |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GB18877-2009 |
有机质、N、 P2O5、K2O、 Cl | |
过磷酸钙 |
GB 20413-2006 |
有效磷 | |
钙镁磷肥 |
GB 20412-2006 |
有效磷 |
(二)检验结果的单项和综合判定原则:本次抽查检验结果的判定,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按GB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与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值、产品包装或合格证上标明的产品等级或标明量进行比较,符合的判为合格;反之判为不合格。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抽检的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定所抽检的该批产品不合格。
五、结果确认和复检
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送(寄)达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和产品进行确认,要求其填写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向省农业厅书面提出异议理由、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同时抄送抽样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省农业厅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抽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委托检验单位,由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抽查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必须按方案规定的送样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同意进行复检的必须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将备份样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受理样品或复检。
(二)不能按时将样品送达承检单位或抽样数量少于方案规定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在送样截止时间之前向省厅书面说明理由。
附件4:
种 子 质 量 扦 样 单
样品编号 |
|
作物名称 |
|
品种名称 |
| ||
质量等级 |
|
注册商标 |
|
型号规格 |
| ||
生产年度 |
|
生产日期 (种子批号) |
|
扦样方式 |
| ||
种子批重 |
|
包装及其件数 |
|
样品重量(g) |
| ||
种子批化学 处理说明 |
|
明示质量 指 标 |
纯度 |
净度 |
发芽率 |
水分 | |
|
|
|
| ||||
检验项目 |
|
检验依据 |
|
判定依据 |
| ||
扦样地点 |
| ||||||
被扦单位 |
名 称 |
|
电 话 |
| |||
地 址 |
|
邮 编 |
| ||||
经营许可证 编 号 |
|
法人代表 |
| ||||
生产单位 |
名 称 |
|
电 话 |
| |||
地 址 |
|
邮 编 |
| ||||
生产许可证 编 号 |
|
法人代表 |
| ||||
备 注 |
| ||||||
整个扦样工作均在我们的陪同下完成,以上所填各项真实无误,抽样方法正确,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被扦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被扦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按有关扦样标准和本次检验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扦样工作。严守质检纪律,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对扦样单填写和样品确认无误。 扦样员: 扦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本抽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被抽检单位留存;第二联:随样送承检单位;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
附件5:
农 药 质 量 抽 样 单
抽样编号 |
|
抽样目的 |
|
抽样方式 |
| |
样品名称 |
|
注册商标 |
|
规格型号 |
| |
标示含量 剂 型 |
|
生产日期 或 批 号 |
|
抽样基数 |
| |
抽样地点 |
|
产品来源 |
|
年 销 额 |
| |
受检单位 |
名 称 |
|
电话/传真 |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联 系 人 |
| ||
生产单位 |
名 称 |
|
电话/传真 |
| ||
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
登记证号 |
|
许可证或生 产批准证书号 |
|
产品标准号 |
| |
企业性质 |
|
企业规模 |
|
年总产量 |
| |
备 注 |
| |||||
整个抽样过程均在我们的陪同下完成,以 上所填各项真实无误,抽样方法正确,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被检单位(盖章): 陪同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按有关抽样标准和本次检验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抽样工作。严守质检纪律,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对抽样单填写和样品确认无误。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 年 月 日 | |||||
本抽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被抽检单位留存;第二联:随样送承检单位;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
附件6:
肥 料 质 量 抽 样 单
抽样编号 |
|
抽样依据 |
|
抽样目的 |
| ||
被 抽 产品名称 |
|
商 标 |
|
养分含量 |
| ||
养分配合式 |
| ||||||
详细规格 |
kg/袋 |
销 售 价 |
|
产品外观及 包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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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批号或 生产日期 |
|
等 级 |
|
执行标准 |
| ||
库 存 量 |
|
抽样基数 |
|
抽样数量 |
| ||
抽样地点 |
| ||||||
复混(合)肥须注明: 含氯□ 不含氯□; 含硝态氮□ 不含硝态氮□ | |||||||
被抽样单位 |
名称 |
|
电话/传真 |
| |||
地址 |
|
邮 编 |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联系人 |
| |||
标称生产 单位 |
名称 |
|
电话/传真 |
| |||
地址 |
|
邮 编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登记证号: |
|
生产许可证号 |
| ||||
备 注: |
样品一式 份,一份留存被抽检单位。 | ||||||
整个抽样过程均在我们的陪同下完成,以上所填各项真实无误,抽样方法正确,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被抽检单位(盖章): 陪同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按有关抽样标准和本次抽检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抽样工作。严守质检纪律,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对抽样单填写和样品确认无误。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 年 月 日 | ||||||
|
本抽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被抽检单位留存;第二联:随样送承检单位;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
主题词:农业 投入品 质量 抽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