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使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2605 文号:湘农业联〔2014〕7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19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6-23 签署日期:2014-05-20 登记日期:2014-06-23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4-06-23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农业厅

文件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湘农业联〔201474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使用 严厉打击制售

假劣农药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2011〕58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农业发〔2011〕55号)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农药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我省农药经营主体多且极度分散,农药经销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违规销售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带来严重隐患。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使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高毒限用农药监管。进一步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专柜存放、实名购买与可追溯管理,引导支持经营者加强农药经营人员培训、产品条形码标识、索证索票、电子台账与安全用药指导,确保高毒农药产品质量有保证、购销可溯源、使用有指导、安全有保障。农业、工商部门应加大农药市场日常巡查与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销售禁限用农药和非定点经营单位违规销售高毒农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深入推进农药经营资质监管。进一步落实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制度,强化农药经营人员素质要求。农业部门要对首次申请经营农药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工商企业年报时,应申报农药经营条件变更审查情况。农业部门应强化农药销售产品源头监管,对辖区内农药销售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农业、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市场清理整顿联合行动,切实加大问题农药经营门店整顿力度,对辖区内合格门店统一清理、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经营人员、场地与仓储、经营管理制度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坚决取缔一批严重不合格农药“黑店”和乡村门店;经检查合格和依法取缔的农药经营门店,一律对外公布。

三、切实强化农药产品质量监管。农业、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切实加强对农药集散市场、乡村零售门店、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以及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农药使用大户农药产品质量抽查与标签检查。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应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检查农药产品有效成分是否合格、是否添加未经登记的隐性成分,农药名称与含量、防治范围与防治对象、使用技术与中毒急救等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建立问题农药产品统一公告下架制度,对监督抽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质量严重不合格、无证或假冒农药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名称,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公布,要求所有经销商及时清理下架、召回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农药。

四、着力强化园艺作物安全用药监管。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园艺作物农药安全使用监管,监督指导园艺作物主产区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基地以及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明确一名经农业部门培训合格的农药使用责任人,统一发放、张贴《禁限用农药名录》、《高毒农药名录》、《低毒低残留与生物农药》等挂图。在农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间,加强田间巡查与检查,督促指导农药使用者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农药购买登记、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采收制度,坚决杜绝在园艺作物上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防止使用假劣、过期农药,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切实增强农药使用者的安全自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坚持整改教育与处罚警示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农药使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要求农药使用者强化培训、限期整改,对存在主观故意并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药市场经销与安全用药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并重拳打击违规制售、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通报和农药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及时通报农药产品抽检与案件查处情况,曝光不合格农药产品和不法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建立健全农药执法联动与联合办案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省级农业、工商部门应搭建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建立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各地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做好与省级平台的衔接,做好农药企业、农药产品等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录入工作。选择农药管理相对规范、工作基础较好的农药大县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农药经营门店与农药使用大户配备计算机、扫描枪等硬件设备,实行产品“条形码”标识,建立电子台账。争取用23年的时间,通过试点县的示范带动与逐步推广,基本实现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与追溯信息共享。

七、积极推进农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农药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和农药经营与使用主体责任人,督促落实公开承诺、责任公示等制度。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应充分利用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与监管数据库,及时更新农药巡查检查与监督抽查信息。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与使用大户实行诚信等级年度评定制度,并依法公开评定结果。按照“扶优罚劣”的原则,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与农药使用大户实行诚信分类监管制度,即:“黑名单”企业严管,问题企业整改,诚信企业帮扶,努力营造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农药行业信用体系。

八、建立农药监管长效机制。级农业、工商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与硬件投入,确保农药市场监管、监督抽查、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责任制、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员行政或司法责任。积极畅通农药投诉举报,扩大社会监督力度,努力形成多主体参与、各部门配合、全社会监督的农药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2014年全省农药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526

 

 

 

 


附件

 

2014年全省农药市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全省农药经营秩序,整顿取缔一批问题农药经营门店,确保农业生产用药安全,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药市场清理整顿联合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农药监管和工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保护合法、整改问题、取缔非法的原则,全面清查农药经营门店,加强对农药集散市场、乡村门店的管理,消除农药安全隐患,为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二、目标与任务

2014年5月开始,全省各级农业、工商部门用3-5个月时间,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合格门店逐一登记造册,问题门店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农药“黑店”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缔。通过本次集中清理整顿行动,整改、取缔一批问题农药门店,基本实现全省农药经营秩序明显规范,90%以上的农药经营单位证照齐全,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场地设施、管理制度等必备要求,并做到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本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城区农药批发市场、农药集散地、乡镇和村级农药门店,以及历次检查或抽检发现存在问题的农药经营门店。

(二)整改提高。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农药门店,清查小组要秉承“发现一家,整改一家”的原则,指出其存在的所有问题,逐一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建议,店主不予积极配合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三不放过”。联合清查小组要做到:在清查登记时,不放过每一家农药经营门店;整改复查时,不放过每一家问题农药门店;依法取缔时,不放过每一家农药“黑店”,确保本次清理整顿行动全面规范、客观公正。

四、清查内容

本次清查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湘农业联〔2011〕58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农药经营单位资质。重点检查工商营业执照或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经农业部门审查并开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

(二)经营条件。主要包括:

1.技术人员要求。重点检查经营人员学历学识,是否了解农药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及禁限用高毒农药与植保知识,是否具备推荐购买与指导农民用药的能力;

2.场所与设施要求。重点检查农药经营场所是否与日杂、食品、饲料等经营区域以及学校、居民生活区有效隔离,是否有安全防护设施;

3.管理制度要求。重点检查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上墙,是否进行诚信经营公开承诺,是否张贴“责任公示牌”,是否张贴“禁限用农药挂图”等。

(三)经营行为。重点检查是否有进销货凭证,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是否实行高毒农药专柜存放与实名制购买,农药产品是否实行分类摆放,店面是否整洁有序。

(四)经营产品。重点检查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过期农药或超范围使用的农药,以及所经营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

五、行动安排

本次清理整顿行动自2014年5月开始,至2014年11月底结束,由省农业厅与省工商局联合组织,市州、县市区农业、工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通知辖区内农药经营门店做好自查准备。

(二)自查阶段。5月至6月,农药经营门店对照清查内容开展自查。

(三)清理整顿实施阶段。6月至10月,市州、县市区农业、工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

1.清理登记。5月至7月,县市区农业、工商部门组成联合清查小组,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逐一检查、登记造册,对发现的问题门店,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无证无照农药门店责令停止经营。

2整改复查。8月至9月,联合清查小组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问题农药经营门店和无证无照门店组织“回头检查”,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经营。

3依法取缔。9月至10月,农业、工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问题农药门店、拒绝停止经营的无证无照门店依法予以取缔。

4通报结果。整改复查与依法取缔行动结束后,以县为单位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电视媒体、报刊杂志等媒体,对本次清理整顿行动进行联合通报,通报所有的合格农药门店、整改合格农药门店和依法取缔农药门店。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至11月底,清查行动结束后,市州农业、工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县市区清理整顿行动进行总结验收,省厅组织抽查。各市州将清查行动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分别报至省农业厅和省工商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农药市场清理整顿联合行动由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联合组织实施,并成立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省农业厅刘宗林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农业厅邹永霞副厅长、省工商总局鲁先华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工商局市场处贺然、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肖时运、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严德荣、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胡祥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药检定所,肖时运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整顿行动,分别成立相应的实施小组,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市州应于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农业厅、省工商总局。

(二)做好宣传发动。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印发通知、明白纸、制挂横幅等手段,广泛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宣传,深入做好农药经营门店的思想发动,让每一家门店经营人员知晓本次行动内容、安排与要求,以积极配合本次清理整顿行动。

(三)强化稳步清查。清查小组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工商管理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查登记、整改复查和取缔工作,对于有预见性的清查、整改或取缔对象,要做好解释、劝说等工作,必要时可联合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坚持服务群众。清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地方服务群众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厉行节约,不增加基层和检查对象的负担。

(五)做好总结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清查小组要加强与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遇有突发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单位。活动结束后,各市州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并将行动总结、统计报表(报表格式见附表)于11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联系人: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电话:0731-82569856(电话兼传真),E-mail:njhn@vip.163.com;省工商局市场处,电话:0731-85693089,E-mail:hnsjscc@yahoo.com.cn。

 

附表:农药市场清理整顿统计表

 

 

 

 

 

 

 

 

 

 

 

 

 

 

 

 

 

 

 

 

 

 

 

 

 

 

 

 

 

 

 

 

 

 

 

 

 

 

 

 

 

附表

 

          市州农药市场清理整顿统计表

 

县市区

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清查登记(单位:家)

整改取缔(单位:家)

清查门店总数

其中:

整改后

复查合格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

依法取缔

合格

存在问题并下达

整改通知

非法经营并下达停业整改通知的“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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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66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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