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牧渔发〔2014〕54号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
与生产管理规范》和《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提高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质量,确保原种、良种体系建设布局合理,加快全省渔业种业发展,我局根据全国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制定了《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和《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
2、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2014年5月9日
附件1:
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湘牧渔发[2003])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养殖生产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本规范是我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生产管理准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 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
第五条 生态环境优良、水源充沛、水质良好、无污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适宜于原(良)种培育、繁殖。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的标准。
第六条 交通方便,通电、通路、通邮,场容场貌整洁、环境优美。
第七条 生产基础设施完善,亲本池、鱼苗池、鱼种池、蓄水池、产卵池、孵化池设计布局合理,比例适当,机电设施配套。生产名特品种应具有相应条件及生产设施,如热源、温室、孵化设施、种质资源库等。进排水系统较完善,进、排水独立。
第八条 水产原(良)种场主导品种明确,来源可靠、充足。隔离保种设施严密,能有效地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
第九条 水产原种场必须建在该水产品种原产地。
第十条 具有与其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室、实验室、资料室等,并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技术管理队伍,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水产技术人员、初级技术(含经济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比例合理,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达到8%、15%和40%以上;市级水产良种场分别达到6%、13%和35%以上;县级水产良种场达到5%、10%和20%以上。
第十二条 省、市、县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有同级或同级以上水产科研、推广、教学单位作为本场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签有技术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水产原(良)种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原(良)种生产档案,记录品种名录、品系来源、选育和质量检验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科学,操作技术规范完善并上墙。
第三章 生产设施规模建设与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 生产规模:省级水产原种场鱼池面积200亩以上,并配有相应的大水面种质资源库;省级水产良种场鱼池面积150亩以上;市级水产良种场鱼池面积100亩以上;县级水产良种场60亩以上。省级水产良种场年产优质良种种苗3亿尾以上;市级水产良种场年产优质种苗2亿尾以上;县级水产良种场年产优质种苗1亿尾以上;特种苗种生产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与能力。若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配套设施: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有专人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能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
实验室:具有从事水化学、水生生物、原(良)种性状与生长测定、病害监测等实验项目所需的基本设备与手段。
档案室:设立专门档案室,设施能满足档案保存需要。
资料室:配备必要的电脑设备,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有条件的要建立有关业务网站。具备有关水产养殖与原(良)种生产基础知识的书籍、刊物等,供职工学习。
第十七条 基本职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负责水产原种的采集、引进、保种、选育,为市、县水产良种场提供亲本和后备亲本,为养殖场(户)提供优质苗种;市级水产良种场:从省级原(良)种场引进原(良)种,繁殖苗种供应社会,引进和选育水产良种,为县级良(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或后备亲本;县级水产良种场:根据本地渔业发展的需要,从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引进亲本或后备亲本,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繁育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质苗种。
第十八条 建设程序
1、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应列入全省省、市、县水产原(良)种场体系建设规划。
2、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3-5人,根据建设要求,现场考察论证,提出能否建设的书面意见。
3、经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新建的水产原(良)种场必须先制定建设可行性报告(包括:总论,建设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预测与产品方案,建设条件与地点,建设设计方案,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劳动安全保护与工业卫生、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建设进度、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研究结论),再制定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设计生产能力、社会经济效益等),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改造升级的场应根据水产原(良)种生产需要,确定建设内容。
4、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须书面报告相应渔业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要求升格为省级、市级、县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的单位竣工验收后,须由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分别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发文确认。
5、自验收合格发文批准之日起,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每5年组织专家对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取消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6、未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场,不能申报升级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未获得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的场,不能申报升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未获得县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场,不能申报市级水产原良种场。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场长、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水产原(良)种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技术人员配置依照第十条配置外,水产原(良)种场应根据生产规模内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1-2名;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兼职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在场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在生产工区设兼职生产记录员。要求以上人员有中专以上文化,具有水产养殖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并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操作工人:要求技术操作工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产原(良)种场实行生产计划管理。要根据养殖种类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编制全过程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财务、物资和劳动用工等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水产原(良)种场要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协议并认真执行。要按照国家、省有关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水产原(良)种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独立。杂交制种要防止品种混杂。原种池与普通养殖池应严格隔离。
第二十六条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整的生产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种的亲本情况等。
2、原(良)种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防治及日常管理等。
3、繁殖:催产、孵化、出苗情况等。
4、苗种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5、药物使用:包括购买、存放、使用等。
6、苗种销售:包括检验,苗种销售品种、数量,买方单位信息等。
生产记录表格式由省局统一制定。生产记录由专人负责,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产原(良)种场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知名度。
第二十八条 水产原(良)种场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副场长协助场长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产原(良)种来源管理制度完善,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保存的原(良)种要定期进行种质测定。对售出的原(良)种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质量状况。
第三十条 质量检验员职责:
1、根据生产技术操作规范,负责本单位水产原(良)种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即亲本种苗来源与质量,从繁殖到养成的环境监测和种质测定情况,隔离保种措施执行情况等。
2、进行原(良)种质量最终评定,出具质量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实验操作员职责:水质测定、原(良)种生长和病害检查等,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技术副场长,配合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质量检验员定期向场长汇报本场原(良)种质量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水产原(良)种销售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档案保存期为3年。
第三十四条 销售原(良)种应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将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列入全场及下属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 水产原(良)种场档案包括:劳动人事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生产档案、文书档案及实物标本、图像、录像、照片等七大类。
第三十七条 专职和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建立立卷归档、文书处理、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凡从事水产原(良)种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履行有关的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场标准和原(良)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湘牧渔发[2003]104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验收对象
1、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2、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市州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市级水产良种场或要求升格为省级的水产原(良)种场。
3、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县市区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县级水产良种场或要求升格为市级的水产良种场。
第三条 验收内容
1、水产原(良)种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仪器设备。
2、管理、生产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职称及相关的业务知识水平与操作技能。
3、原(良)种来源与种质质量。
4、生产与经营状况。
5、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6、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经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期完成基本建设或改造升级项目后,正式竣工验收投产,并分别向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水产技术人员、初级技术(含经济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比例合理,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达到8%、15%和40%以上;市级水产良种场分别达到6%、13%和35%以上;县级水产良种场达到5%、10%和20%以上。技术操作工人要按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与技术依托单位签有技术合作协议,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
4、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一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岗位职责、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
6、养殖生产三项记录和原(良)种档案齐全、规范。
7、经营(效益)状况良好。
8、设施、设备维护完好,运转正常,场容场貌整洁。
第五条 申请验收应报送的材料与排列顺序
1、申请验收报告;
2、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3、基本建设情况汇报;
4、原(良)种生产技术总结报告;
5、生产经营情况汇报;
6、主要附件
①《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②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岗位);
③与技术依托单位协议复印件;
④近2年年度决算财务报表复印件;
⑤省级原(良)种场应提供经国家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或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出具的亲本购买调运证明。市级、县级水产良种场提供由国家或省认定的原种场出具的亲本来源证明。
⑥种质质量及服务水平的用户证明。
⑦主导品种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
⑧市级以上渔业水质监督部门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
⑨由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无重大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验收程序
1、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审核有关材料,认为符合基本条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3-5位专家,通过审查材料、实地考察、现场提问等方式,并根据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进行考评,考评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
2、市级水产良种场验收:按照省级原(良)种场的相关验收程序进行。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验收成员中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2人,验收合格后,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县级水产良种场的验收:按照省市级良种场的相关验收程序进行。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应有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验收不合格的水产原(良)种场应根据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达标后,下年度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七条 复查
自验收合格批准之日起,省、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省级、市级、县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每5年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对其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取消其相应的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
申请资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技术依托单位:
填表日期:
项目批准单位、文号 | ||||
批准日期: | ||||
投资规模 | 总投资: | |||
其中省投资: 市州投资: | ||||
已获原(良)种资质 |
| 获得时间 |
| |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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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简介:
| ||||
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工作简介:
| ||||
设计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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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原(良)种的名称或良种亲本来源:
| ||||
职工队伍状况:
| ||||
水产原(良)种生产经营情况简介:
|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
注:申请资质中的 “资质”分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市级水产良种场和县
级水产良种场。
附件2:
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考评表
考评项目 | 内 容 | 考评依据 | 标准分 | 得分 |
基建工程 (20分) | 1、生产设施、仪器设备完好 2、生活、办公设施、档案室、实验室、资料室配套 | 现场察看 现场察看
| 15 5
|
|
环境 (12分) | 1、水源环境、水质 2、通电、通邮、通路、场容场貌、卫生环境 | 现场察看 监测资料 现场察看 | 6 6
|
|
原(良)种质量 (30分) | 1、原(良)种来源 2、种质 3、培育质量 | 原始档案 检测报告 检测、记录、抽样 | 5 10 15 |
|
生产经营 (8分) | 1、实际生产能力 2、经营不亏损 | 决算、记录 年度财务决算 | 5 3 |
|
管理工作 (15分) | 1、岗位责任制 2、质量管理 3、档案管理 4、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服务水平 | 场颁规章 场颁规章 查看档案 主管部门证明 用户反映 | 3 5 3 2 2 |
|
技术工作 (15分) | 1、技术经济管理队伍状况 2、原(良)种培育基础理论与操作规程掌握程度 3、理论与技术培训制度 4、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情况 | 职工名册 现场问答
培训计划 合作与工作协议 | 4 4
3 4 |
|
综合评价 |
|
| 100 |
|
注:在“原(良)种质量”一栏中,检测、记录、抽样分别指检测报告、生产记录和现场抽样;在“生产经营”一栏中,决算、记录中分别指上年度决算和当年生产记录。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