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发〔2015〕58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和杂交子一代种子纯度种植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局:
为切实加强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和杂交一代种子纯度种植鉴定工作,规范种植鉴定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我委组织制订了《湖南省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和杂交子一代种子纯度种植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1日
湖南省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和杂交子一代种子
纯度种植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为切实加强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和杂交子一代种子纯度种植鉴定工作,规范种植鉴定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和杂交子一代种子的纯度种植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抽样进行纯度种植鉴定。主要农作物杂交子一代种子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抽样进行纯度种植鉴定。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的抽样范围是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种子企业所生产的种子,以及从本市州行政区域外种子企业调入且未经种子管理机构抽样鉴定的种子。
第四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
第五条 杂交亲本种子抽取分户样品,分户样品的代表种子数量为该农户繁殖的同一批次的全部种子,但最大不超过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规定的种子批最大重量的1/10。
第六条 杂交子一代种子抽取综合样品。综合样品的代表种子数量不超过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规定的种子批最大重量的1/3。
第七条 抽取样品应当填写包含受检企业名称、种子生产地点、农户姓名、品种(组合)名称、种子类别或生产世代、代表种子数量、抽样日期等内容。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受检企业公章。对于特殊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八条 田间种植鉴定要选择气候与环境条件适宜、土壤质地均匀、肥力一致、前作无同类作物和杂草的田块。田间种植应保持适宜的行株距并采取有效栽培管理措施,确保每一植株的农艺性状充分表达。
鉴定单位在种植鉴定期间应及时记载播种期、始穗期、成熟期、主要栽培管理措施和气象情况。
第九条 种植鉴定的种植株数不得少于4N。N为方程式“纯度指标标准值=(N-1)×100%/N”中N的求得值。
第十条 鉴定单位在种植鉴定期间必须对获得了新品种保护资格的杂交亲本种子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纯度鉴定应当在品种(组合)的特征特性表现时期(如苗期、花期、成熟期等)进行。但成熟期(常规种)、花期(杂交种)和食用器官成熟期(蔬菜种)是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明显的时期,必须进行鉴定。
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填写鉴定原始记录,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送达受检企业。
第十二条 未经纯度种植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种子不得销售。鉴定单位应当监督对鉴定不合格种子作转商处理。
第十三条 鉴定结果出来之前需要销售种子的,售种企业必须向购种企业提供鉴定单位抽样时填写的抽样单,销售时禁止拆包、混包、分装,同时销售仅限于批发环节,不得零售。不能提供抽样单的,售种企业不得销售种子,购种企业不得调入种子。
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发现之前销售的种子中有纯度不合格种子的,售种、购种企业应当对照鉴定结果将不合格种子作转商处理。
第十四条 种植鉴定所需费用,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