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发〔2015〕75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发布《湖南省边境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局:
为加强湖南省边境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管理措施,履行植物检疫监督检查职责,杜绝公路“三乱”发生,现发布《湖南省边境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边境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管理规定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边境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封锁控制稻水象甲、红火蚁、葡萄根瘤蚜、假高粱等重大植物疫情的传播、蔓延,保护我省农业生产安全,规范我省边境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站)管理和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省和市州植保植检站负责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管理的具体工作,相关县(市、区)植保植检站负责执行检疫监督检查的具体任务。
第三条 监督检查站执行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的具体任务包括: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检查运载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是否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对违章调运货物实施复检、补检和除害处理,纠正违章调运。
第四条 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着统一的检疫制服及佩戴检疫标志,仪表整洁,风纪严明;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检疫法规、规章,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不超出检疫范围或帮助其他部门拦截车辆;
(四)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必须按规定出具有关证书和执法文书,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检疫收费标准收费;
(五)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六)树立全局观念,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
(七)认真填写监督检查日志,按规定报告疫情。
第五条 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货主或承运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农业部《植物检疫员证》。
(二)查证验物。要求货主或承运人出示《植物检疫证书》,仔细查验检疫证书是否合法,印章和证书的填写是否规范,证物是否相符。
(三)实施查证验物、现场检查后,根据下列检查情况处理:
1.对持有《植物检疫证书》情况的处理:
(1)证物相符且植物及植物产品无异常情况的,予以放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对发现有疑似染疫情况的植物、植物产品,应隔离或封存留验进行复检。如确定已经染疫的须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后经检查合格的重新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收取检疫除害处理费,予以放行。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销毁、没收、退回、改变用途等措施处理。
(3)《植物检疫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证书内容与货物情况不符的属无效《植物检疫证书》,需重新实施检疫检查、重新收费,原检疫证书收回,检疫检查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
2.无《植物检疫证书》的要严格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现场检疫:
(1)向货主查询植物、植物产品来源、去向情况、数量、有关货物单据等。
(2)了解植物、植物产品产地的疫情,确认植物是否来自非疫区。
(3)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物、运载工具仔细检查,确认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4)对无法现场确定的疫情应抽样送实验室检验。
(5)如就地无法完成上述规定检疫程序的,对需检疫检查的植物、植物产品依法予以留验;无条件留验的,一律退回原产地按程序补检。
(6)发现染疫的,由货主在植物检疫监督员监督下作除害处理;无法作除害处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销毁、没收、改变用途等措施予以处理。
(7)经检疫检查合格的,或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收取检疫费或除害处理费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
(8)对发现依法应当上报的植物疫情,应立即上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站日常事务管理即对外联络、廉政建设、内部协调、值班安排、监督检查、站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工作考核等,由各县(市、区)植保植检站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站因工作需要,需借(聘)用专职检疫人员时,应严格坚持标准条件(原则上应聘用具有植物保护和农业综合执法经验、政治思想素质高、专业技术强、热爱本工作的农业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借(聘)用专职检疫人员由各站负责人提名,经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省植保植检站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监督检查站与被借(聘)用人员签订借(聘)用合同。
第八条 监督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以岗定人,责任到人。由站负责人指定当班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服从安排,检查人员必须坚持“既严格把关,又方便交通”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当班执勤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在实施检疫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监督检查站必须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检疫人员必须熟知检疫操作规程,快速准确地开展检疫检验工作。检疫检查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50m2的站房,配有水、电等设施;
(二)有光学显微镜、双目解剖镜、放大镜等检疫工具;
(三)有停车检查的场地;
(四)有样品保存设备;
(五)有疑似染疫植物留验的场所;
(六)有染疫植物进行除害处理的药品、设备及场所;
(七)有通讯工具。
第十一条 检疫检查站实行摘牌管理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摘牌,取消其上路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资格:
(一)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职责范围拦车检查的;
(三)收费、罚款不给票据或使用的票据不符合规定的;
(四)发生严重公路“三乱”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建立植物检疫监督人员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省农委及其所属业务主管机构要定期对各监督检查站检验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不定期对植物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严明、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