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使用甲醇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3561 文号:湘安监〔2014〕1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34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3-10 签署日期:2014-03-07 登记日期:2014-03-10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2014-03-10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湘安监201411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坚决制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违法使用甲醇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

    近年来,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甲醇,且未及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致使一些从业人员视力骤降甚至致盲,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引起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为防止此类职业危害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违法使用甲醇。甲醇是一种易致人头疼、恶心、胃痛、疲倦、视力模糊、失明,甚至死亡的有毒危险化学品。我省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未达到法定职业卫生条件和依法采取必要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将其用作原辅材料,已经发生多起作业人员甲醇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致使视力骤降或致盲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全省各地要立即采取坚决措施,制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违使用甲醇作作原辅材料库存甲醇一律就地封存、依法处理。

二、严格监督企业认真履行职业健康职责。凡使用过甲醇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的职业健康保护职责,立即组织接触过甲醇的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有作业人员出现视力突降、致盲或其他甲醇中毒症状情况的,必须立即组织进行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不得延误。在疑似职业病作业人员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确需调离岗位的应妥善安置,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对于确诊病人,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由所在企业支付。

三、强对违使用甲醇的监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使用甲醇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达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和防护措施之前,责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使用甲醇作为原辅材料若发现继续使用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已经对作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市州安监局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各级安监机构和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7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监管三司)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印发


《关于坚决制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使用甲醇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我局起草了《关于坚决制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使用甲醇的通知》,主要是为了保护烟火药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免受甲醇的职业危害。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甲醇是一种透明、无色、易燃、高度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危险化学品,可通过呼吸道、皮肤、胃肠道多种途径吸收进入人体,在体内不易排出,会发生聚集,代谢产生的甲醛和甲酸都有毒性,甲酸会累积在眼睛部位,破坏视神经细胞,导致中毒性视神经病,严重者可致双目失明。甲醇摄入量超过4毫升就会出现中毒反应,误服5-10毫升就能造成双目失明,大量饮用会导致死亡。甲醇急性中毒症状有:头疼、恶心、胃痛、疲倦、视力模糊以至失明,继而呼吸困难,最终导致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慢性中毒反应为:眩晕、昏睡、头痛、耳鸣、视力减退、消化障碍。

(二)目前,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制作亮珠等烟火药过程中使用了甲醇,因其烟火药生产设施简单,生产场所没有任何监控报警设备和劳动保护设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难以到位,操作人员接触使用甲醇,容易造成甲醇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

(三)甲醇并不是制作亮珠等烟火药的必须原材料,少数企业使用甲醇是因为甲醇比工业酒精(乙醇)便宜,能降低生产成本。

(四)近期来,我省多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亮珠造粒岗位员工视力骤降或双目致盲的病例不断在媒体曝光,并对安监部门进行电视问政,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所以为防止此类职业危害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制作亮珠等烟火药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的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第一、七款、 第七十六条的第三款和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该依法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制作亮珠等烟火药,保护其员工的身体健康。

   三、审查情况

    3月6日上午,省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大剑主持会议,办公室、法规处、烟花处、职业健康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就本文件草案进行了讨论研究。会议同意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对禁止烟花爆竹企业违使用甲醇问题发文。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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