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高效、便民,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予以委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批范围及审批方式:
(一)除中央在湘、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含下属法人单位)、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金属矿山、年生产能力在50万吨以上的固体非金属矿山、省属矿山矿区范围内的各类矿山、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证工作由省局负责之外,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由省安监局委托所在市州安监局具体实施。
(二)委托审查颁证的企业,经市州安监局审查同意后,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市州安监局定期到省安监局领取已加盖省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专用公章的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委托审查颁证的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注销等工作一律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但吊销、撤销工作仍按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要求由省安监局实施。需要吊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州安监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再以正式文件报请省安监局办理。
(四)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除省属企业仍由省安监局审批外,其余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由市州安监局决定实施。
二、有关要求
(一)市州安监局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向下级安监部门实施再次委托。
(二)市州安监局应当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的要求,确保颁证时限和颁证质量;自觉接受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必须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暂扣或提请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州安监局到省安监局领取已加盖省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专用公章的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每次限领50张,从第二次领取时起,须首先报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颁证数据,并按附件2上报上一批委托发证企业名单,如因打印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同时交回,所报送数据必须准确、完整,否则不予领取空白证。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附件1办理。委托颁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相关档案资料由各市州安监局按规定妥善保存。
三、监督管理
(一)市州安监局实施委托的行政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由市州安监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3、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4、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对委托市州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予以撤销,并由市州安监局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3、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
(三)省安监局加强委托颁证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各地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行政许可资料比例不小于10%,必要时将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抽检。对行政许可工作不负责任的市州安监局,将予以警告或取消委托颁证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调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安监一〔2006〕193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说明
2、XX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
主题词:委托颁发 非煤矿矿山 企业 许可证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说明
1、编号格式:(湘)FM〔2009〕*0001。其中“湘”指湖南,“FM”指非煤矿矿山企业,“
2、各市州代码:A-长沙,B-株洲,C-湘潭,D-衡阳,E-邵阳,F-岳阳,G-张家界,H-益阳,J-常德,K-娄底,L-郴州,M-永州,N-怀化,U-自治州,S-省直。
3、一企一号,延期、变更使用上述规则编排的原号,加后缀“—yx”、“—bx”以示区别。其中“y”表示延期,“b”表示变更,“x”表示延期、变更的次数(按自然数排列)。同时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按延期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