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09-00978 文号:湘建房改〔2009〕24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6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8-28 签署日期:2009-06-29 登记日期:2009-07-27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7-27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建设  公积金  办法  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727印发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住房公积金个人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5调离本省的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6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六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

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和出境定居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5调离本省的,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上述复印资料应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鉴章。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资料。提取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将骗提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记录档案。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政府登记。

第二十三条  省、市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缴存人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公积金账号

 

个人明细账号

 

单位全称

 

提取原因

 

提取金额大写

 

亿

 

 

 

 

 

 

 

 

 

 

 

缴存人签字:

 

 

             

缴存人单位审核意见:

      

 

印章:           经办人:         

代办人签字: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核)意见:

 

业务专用章:

    

审批(审核)人:              

说明:本表为基本表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增加内容。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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