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5.调离本省的。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6.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六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
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和出境定居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5.调离本省的,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