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1-01666 文号:湘建建〔2010〕33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6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2-08 签署日期:2011-01-07 登记日期:2011-01-07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01-07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16001

 

 

 

 

 

湘建建〔2010333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着力推进两个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破解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推动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管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两个平台的信息录入,通过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协调,落实人员责任,督促抓好新报建工程项目的信息录入和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补录;对已录信息要进行检查,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与准确,以尽快完善两个平台的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要充分发挥两个平台对建筑市场监管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定期查询平台信息,严肃查处执(从)业人员重复押证、多处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根治企业人员不足或一女多嫁等现象。逐步建立监管信息平台与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联动制度,平台反映出的问题将作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积极改革资质资格审批方式。一是建立查询核对制度。在今后的资质资格评审中将利用两大平台的查询功能,重点查询企业申报资料中的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其中企业提供200851以后开工的本省工程业绩将以监管平台信息作为资质评审依据,未录入监管平台的则不予认可。二是建立社保核查协调机制。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必须为企业有职称人员、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高技能骨干人员等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费用。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应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人员清册证明及自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的缴费凭证。各地要加强与当地社保部门的衔接,根据企业提供的社保资料,认真组织核查,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职工社保的,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并提供缴费凭证。三是建立现场核查制度。组织对资质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其中对首次申报资质企业,重点核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办公场所、有职称人员、注册人员及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等;对升级或增项资质的企业,重点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注册人员是否真实有效等。四是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各地要建立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台账,对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五是建立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公示制度。2011年元月1日起,在企业申报资质时,企业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及其电子文档(word格式)。评审完毕后,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基本信息表》及评审结果一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建立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制度。在受理、审查及公示期间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属于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厅;审批权限在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我厅进行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含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申请等)。

三、继续强化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上报工作,切实引导市场各方责任主体重视诚信建设。对经公示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企业资质审查、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支持行业协会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着力强化行业自律建设。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等工作,并建立诚信评价结果运行机制,对信用优秀企业予以相应奖励,对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

四、加大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各地要通过实施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行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对企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管理隐患较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企业存在围标串标、出让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将其列入市场动态监管范围。各地每年度按不少于本辖区建筑业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抽查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硬性条件(含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和软性条件(含管理人员、注册人员、企业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等)。对动态考核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到位,且一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对动态考核基本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动态考核范畴;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依法撤回其资质。

五、暂停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审批。针对当前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总量偏多、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各地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将颁布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我省2010101开始实施的《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暂行考核办法》要求,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上来,暂停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就位完成止,不含建筑劳务企业),以严格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总量,推进建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加强外省建筑企业入湘管理。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0136号)要求对外省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接工程业务的,须查验其省外入湘建筑企业施工登记证,对未取得登记证的,严禁其参与项目投标、承揽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加强监督执法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认真执行入湘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和承诺制度,发现并经查实入湘建筑业企业不履行《诚信承诺书》行为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及时认定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基本信息表

 

 

 

 

                           OO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资质资格  意见  通知

  抄送:省质安监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办、省造价总站,厅

有关处室,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110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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