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6-00971 文号:湘建法〔2016〕3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6-16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03-07 签署日期:2016-02-04 登记日期:2016-03-07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2016-03-07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建20163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与此同时,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我厅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向各部门申请公开此类信息的,各部门可以不予提供。

(二)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申请人要求各部门为其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或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各部门可以不予提供。

二、积极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三、依法甄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事由

(四)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基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下简称三特殊需要)。各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甄别,对没有表明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可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其合理说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具体事由必要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撤回申请;补正后仍未表明三特殊需要的具体事由,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与其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提供。土地(房屋)已被依法征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以了解征收活动或征收后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合法性为由,向各部门申请公开依法征收后所实施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的,各部门应重点审查与其三特殊需要是否有关。

(五)申请人向各部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按规定不予提供;若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要公共建筑或重要产业项目信息,各部门认为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如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四、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六)各部门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申请,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受理机关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各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其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五、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七)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不管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已经主动公开,是否属公开范围,是否提供给申请人,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不得仅以口头或电话方式答复申请人。决定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应政府信息。对因没有及时作出书面答复而引起行政复议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八)各部门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政

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有效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

(十)各部门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各部门针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分析,依法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24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315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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