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集团、湖南经济电视台及局、集团直属各二级单位,局、集团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重要文件精神,现将《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媒体节目生产成本实施评估监控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媒体节目生产成本实施评估监控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厉行节约、有效降低节目生产成本,加强集团系统内部节目生产成本监控审核,促进和保障影视制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湘广字[2008]第20号)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节目生产成本评估监控审核办法。
第二条 评估监控审核的节目。指集团所属媒体独立投入和承担的常规栏目和大型节目(含电视剧、电影、广播剧)以及大型活动的节目。
第三条 评估监控审核的内容及环节。包括节目制作预算的制订程序、审批手续、审批权限、预算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及实施情况;经济合同签订的程序、内部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执行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及实施情况;各项制作费用的开支标准、范围、报销手续、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制度和实施情况;各种资金来源(包括赞助款、实物赞助)管理、使用控制方面的制度和实施情况;决算程序和决算考核方面的制度和实施情况;发行过程有关收入、费用方面的制度和实施情况;成本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情况。
突出抓好节目生产成本预算环节、执行过程环节和最后决算环节的评估监控审核。
第四条 评估监控审核的机构。分为集团和各媒体两个层面。集团本级的评估监控审核机构由宣管办、资产财务部、审计室、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各媒体的评估监控审核机构由频道总编室、财务部、审计科(或审计专干)、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评估监控审核的数量金额及程序。地面频道直接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内、湖南卫视直接投入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节目生产预算,各单位进行自审,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集团宣管办、审计室和资产财务部;地面频道直接投入资金超过50万元、湖南卫视直接投入资金超过200万元的节目生产预算,要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集团宣管办,由集团审计室牵头,资产财务部、宣管办、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后上报局、集团领导。经局、集团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各媒体自行审计项目的预算执行过程和最终决算情况必须形成审计报告上报;实施预算审核的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并上报最终审计情况;否则,视为违规违纪。
第六条 经过评估监控审核的节目,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同时,取消该节目、栏目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媒体的各类节目制作单位。集团所属媒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节目生产评估监控审核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集团 节目生产 评估监控审核办法 试行 通知
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