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出版社主管部门、各有关出版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精神,确保我省出版社转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参照《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出版社转制工作中参考。
二ОО九年九月十四日
全省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
省新闻出版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强省”的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转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出产业[2009]298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和要求,参照《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基本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出版社转制工作规程,供各单位转制工作参考。
一、加强出版社转制组织领导
全省出版社转制工作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新闻出版局督促实施各出版社的转企改制工作。面临转制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该及时成立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所属出版社的转制工作,研究制定转制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转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转制工作方案
1.转制工作方案内容。由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转制工作方案应包括:出版社的基本情况;转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转制的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出版社的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清产核资立项方案(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基准日、聘请的机构等)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处置及后续管理方案;转制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原则;转制后的组织结构;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发展规划(包括出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转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转制中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事项等。
2. 转制工作方案的报批。转制工作方案在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经出版社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同时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工作己完成,不再另行报批。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出版社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其主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次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清产核资中严禁低价处置和私分国有资产。各出版社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应分别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局。
1.清产核资。转制的出版社应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对资产的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工作,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内容。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出版社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出版社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清产核资过程中对转制前潜亏挂账、财产清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资产盘亏(减盘盈〉、毁损、报废、坏帐等资产损失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转制的出版社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财务审计。转制的出版社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转制的出版社在完成财务审计后,由主管部门委托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改制时间延长,土地估价报告须重新评估。出版社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对出版社的资产评估,必须一次完成,不得将整体资产分拆评估。在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净资产数额,作为出版社转制的依据。
4.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出版社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清产核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经省财政厅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实施转制、改制可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享受省属国企改革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土地估价报告及处置批复、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由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再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
5.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核资结果批复后,按照国家固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申办产权登记或变更产权登记。
四、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
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包括改制形式,基本原则,人员安置范围、适用的政策、分流办法,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保关系接续办法等内容,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批准。
转制的出版社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五、国有资产管理
出版社在转制中涉及国有资产变更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 114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1.明确出资人和监管职能。在确定转制后出版社的产权归属的基础上,明确出资人。出版社转制或改制后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其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出版社转制或改制后与原主管部门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的,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2.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核。出版社在转制中,涉及资本结构调整、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由出版社的主管部门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再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投融资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须由出版社的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再经省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六、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出版社转制后,要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主管主办部门工作,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制定公司决策议事规则,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党委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切实遵循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党对出版社的领导和出版导向的正确。
七、完成事业法人注销,进行企业工商登记
转制工作完成后,出版社主管部门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销出版社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手续。出版公司到省新闻出版局完成出版经营许可证的变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到工商部门重新完成登记工作,并领取营业执照。出版社在转制过程中经批准予以撤销的,其主管主办单位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销其事业机构编制手续,到省新闻出版局完成出版许可证注销手续。
八、履行转制后的备案手续
出版社转制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于年底前将完成转制的工作基本情况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新闻出版局,经审核后分别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