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新出厅字〔2008〕2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音像制品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调整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7号)的规定,将文化行政部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的职责划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关于音像制品市场管理的规定和条款继续有效,但其中涉及文化部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转由新闻出版总署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使。
二、明确责任要求
(一)积极汇报,争取主动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音像市场管理职责调整工作,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主管领导汇报,特别是单设新闻出版局要主动加强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联系,积极做好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交接工作。
(二)认真开展专题摸底调研
在开展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交接工作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音像制品市场摸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市场的规模、从业人员和发展经营情况,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将专题调研结果报送我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
(三)依法做好经营准入许可审批工作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省新闻出版局负责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中外合作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审批,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单位的审批。各类审批结果要及时纳入行业数据统计。
(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健全音像制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组织或者协助当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音像制品市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收缴各种非法音像制品,查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的违规经营活动;要密切联系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打击和取缔游商游贩等无证经营活动。
省新闻出版局将加强对地方音像制品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制度和程序,从2011年开始对执法办案工作提出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各地在音像制品市场管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省新闻出版局。
二00一O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