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32004
湘新出〔2013〕4号
关于开展201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
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做好201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2〕330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和时间
凡经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经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和个人(含2012年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音像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的有关工作,照此《通知》执行,在年度核验时统一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单独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013年我省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在3月份完成,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必须将相关材料在3月10日前报省局。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的组织工作。
(二)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局,省局统一报新闻出版总署确认。
(三)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华书店以外的出版物批发企业、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及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受理、审核,并报省新闻出版局确认。湖南省新华书店直接将其区域连锁经营许可证和批发经营许可证核验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
(四)县市区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通过年度核验的零售单位(外资企业)名录报省局备案。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2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四、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企业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按照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的要求,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批发企业、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省新闻出版局,其余二份分别由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留存。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六、今年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要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加大实地检查力度,切实把监管落到实处。监管薄弱地区、出版物批发市场以及举报较多、历次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和限期整改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内容作为年度核验工作的重点进行部署,并对县(区、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年度核验工作提出抽查的量化考核要求。其中,市、州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抽查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并将抽查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对批发企业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二)全面掌握情况,打牢工作基础。
本次年度核验工作,根据发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填报内容(见附件2)。如大型书城图书品种数、物流中心情况、出版物批发市场情况、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情况、网络书店情况、本地区2012年销售总额前20名企业情况。各地要根据新增内容,摸清情况,准确填报,并对企业填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三)将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
为加快新闻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201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按期上报,统计年报工作有关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数据填报请点击该网站的“在线直报”。各地发行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做好2013年统计年报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制订实施办法。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填写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于2013年2月底前将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3年3月10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需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要同时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
(四)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务必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抽查企业情况报告和《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省局。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
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
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
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
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省局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未尽事宜,请与我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731-84302514,0731-84302504(传真)
附件:1.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1月9日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