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7-32001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文件
湘新广办〔2017〕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文(体)广新局,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教育电视台,各市州广播电视台,有关IPTV传输分发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IPTV业务管理,推进全省IPTV业务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总要求
(一)从事IPTV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传输分发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相应的服务。
(二)湖南IPTV集成播控平台是本省IPTV内容集成、内容提供的合法入口,是IPTV内容传输分发的合法出口。央视、省、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内容提供服务的,必须按要求将频道(率)、节目信号源经可靠的线路统一集成进入湖南IPTV集成播控平台;IPTV传输分发单位申请IPTV传输分发服务的,必须从湖南IPTV集成播控平台获取节目信号源。
(三)从事IPTV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现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业务管理要求
(一)湖南IPTV集成播控平台是本省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由湖南广播电视台负责建设和运营,负责对中央、省、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
(二)省局依法依规对湖南IPTV集成播控平台进行管理。
(三)湖南广播电视台应在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
(四)湖南广播电视台应当为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五)湖南广播电视台在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为其提供优质的信号接入服务,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申请人播出的节目信号。
(六)湖南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制度,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时,应立即切断节目源,在3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省局,并在10小时内形成详细报告上报省局。
(七)申请从事IPTV内容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鼓励本省市州及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总局申请IPTV内容提供服务许可证。
(八)省、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将本台(本地)频道接入湖南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频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省、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与湖南广播电视台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并报省局备案。
(九)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省、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向省局提出申请,经省局对频道内容、传输路由以及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检查后,方可接入。
(十)省、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供内容服务的,应当建立内容提供服务平台,组织、编辑和审核节目内容。
(十一)省、市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应当建立节目内容上传日志数据库,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60日,以待备查。发现含有违反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分别向省局,市州局备案。
(十二)从事IPTV传输分发服务的单位,必须从湖南IPTV集成播控平台获取节目源,不得自产节目,不得擅自增减节目,不得插播节目。
(十三)IPTV传输分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IPTV传输分发的BOSS系统、EPG管理系统、CDN分发系统等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
(十四)IPTV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不得向未取得IPTV集成播控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IPTV传输分发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
(十五)IPTV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
(十六)IPTV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IPTV信号传输通畅,保障IPTV传输质量和良好的用户体验。
(十七)IPTV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不得跨行政区域传输分发本地节目,并为省局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三、监管措施
省局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强IPTV业务管理。从事IPTV业务的单位一旦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总局要求的行为时,省局将依法采取包括立即停止有关业务等措施。
(一)强化技术监管手段。加大力量推动湖南IPTV监管系统建设,依法开展网上监管,强化对IPTV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传输分发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制定湖南IPTV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分别开展湖南IPTV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传输分发服务、安全管理等专项检查。
(三)严格执行约谈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对从事IPTV业务服务的有关单位一旦发现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省局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被约谈人应当根据约谈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7日内向省局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从事IPTV业务的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依法查处。
(五)建立举报制度。强化公众监督,省局举报电话为0731-84801265,各市州文(体)广新局应尽快向公众公布举报电话,并将公布的举报电话向省局备案。
在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将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3月10日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