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面积等综合测算确定。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补贴依据和标准。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各地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负面清单事项,健全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省级根据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和全省上年度耕地面积(权重80%)、粮食播种面积(权重15%)和资金绩效考核结果(权重5%)等因素,统一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到123个县市区(含洪江区)和大通湖、屈原、西洞庭、西湖、回龙圩、金洞6个农场管理区。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各地要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鼓励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加大对双季稻生产的倾斜支持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任务目标。
2.资金发放。各地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本市州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报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主要负责制定补贴政策总体实施方案,分解下达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落实补贴政策。市州主要负责审核所辖县市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落实补贴政策。县市区主要负责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审核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发放补贴资金,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等。乡镇主要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采集、审核、汇总、录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省总体方案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县市区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统一,政策总体稳定。县市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并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地要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挤占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解释。各地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电话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要及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确保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