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0-080744 文号:湘政办发〔2020〕14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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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0-04-15 登记日期:2020-04-15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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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在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权责关系,为加快建设“四好农村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落实“交通强国”试点任务,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由省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上划,适度加强省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应由市县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下放,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应由省市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要明确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将交通运输的各项重点工作在省与市县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坚持为民理念,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补齐交通运输领域短板,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特点,按照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个层次,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省与市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级财政事权。

  1. 公路。省承担现有规划内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现有规划内地方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省承担省管航道(含航道及其附属通航设施、船闸、锚地及服务区、水上支持保障系统等)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1)干线铁路。省承担干线铁路的省级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估算、重大方案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省承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省级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估算、重大方案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专用铁路。省承担省级专用铁路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等职责。(4)铁路公益性运输。省承担由省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委托铁路运输企业实施。(5)其他专项管理。省承担跨省铁路线位、征拆标准、铁路接口条件协调等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1)运输机场。省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承担制定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等职责。(2)通用机场。省承担组建省级通用航空企业,省内通用机场、服务站、通用航空器起降点的布局、低空空域规划,省通航服务中心项目及其运行,与军方协调场址、飞行计划的审批,协调用于全省通航业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职责。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省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并承担财政事权和相应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宏观管理、省级专项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监督评价、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监督、行业统计、运行监测和协调、应急处置等事项。

  (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 公路。(1)高速公路。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新增高速公路(含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普通国省道。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国家级、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级、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管理的职责,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1)港口码头。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纳入全国内河主要港口规划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水运绿色发展。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水运绿色发展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1)干线铁路。省与市县共同参与负责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省与市县共同负责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其他专项管理。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征地拆迁的政策决定、组织实施、资金监管、监督评价工作,跨市县铁路线位、征拆标准、铁路接口条件协调、铁路专用线道口升级改造、交通运输领域涉铁安全隐患治理等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1)运输机场。省与市县共同负责区域内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航线奖励与补贴、机场公安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通用机场。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通用机场(含现有运输机场增加通航功能)和配套项目的规划、相关审批等职责。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 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省与市县共同负责邮政业安全中心、国家寄递渠道“绿盾工程”配套等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省与市县共同负责普通信函、包裹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运输结构调整、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综合交通安全应急保畅。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省承担部分建设、管理、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其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县承担除省负责部分外建设、管理、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其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市县财政事权。

  1. 公路。(1)农村公路。市县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道路运输站场。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道路运输管理。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1)航道。市县承担地方航道(含航道及其附属通航设施、船闸、锚地及服务区、水上支持保障系统等)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港口码头。市县承担未纳入全国内河主要港口的其他港口码头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农村码头安全监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农村码头安全监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行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4)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县承担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1)干线铁路。市县负责本地区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县负责本地区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专用铁路。市县承担本地区专用铁路的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等职责。(4)其他专项管理。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管等职责,负责区域内铁路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和资金监管、铁路沿线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组织实施、铁路建设施工环境整治、遗留问题协调处理、不动产登记发证、铁路建设期间县级及以上公路的超限超载治理、损毁道路的修复、铁路专用线道口升级达标改造、交通运输领域涉铁安全隐患整治、铁路人行立交通道两侧连接便道建设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1)运输机场。市县负责区域内运输机场配套工程项目(含陆侧交通、水、电、气、通信的接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通用机场。市县负责区域内通用机场(含现有运输机场增加通航功能)和配套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机场公安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 邮政。市县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等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 综合交通。市县承担综合交通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市县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县履职能力建设,并承担财政事权和相应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市县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宏观管理、地方规划、路政、航政、海事等执法职能、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监督评价、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监督,行业统计、运行监测和协调、应急处置等事项。

  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各市州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后6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以下的改革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任务和措施,并将改革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将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促评估,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创新投入方式。各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各级支出责任。要有序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维修养护、运营、技术等服务,确保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各市县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采用多元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以及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的市县负担部分,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其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政府将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将此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的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权责划分的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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