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
(2021—2025年)
为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1—2025年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倡导“消除障碍、融合共享”的理念,坚持融入“三高四新”战略大局,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提升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人民生活品质,共同努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标准,提高站位。把推进实施无障碍环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际成效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持共治共享,建管并举。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作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老年人组织的协调作用,促进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提高共治共享水平。
(三)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聚焦残疾人、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问题,以市州城区、县城为重点区域,以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信息交流和社区等为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健全长效机制。
(四)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推进。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坚持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步”原则,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科学、有序推进已建成建筑的改造,努力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消除障碍、融合共享”理念成为全民共识,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法治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高,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无障碍设施覆盖率显著扩大,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公共服务的环境更舒适、更便利。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共识汇聚行动。
1.开展“无障碍环境宣传周”活动。在每年12月的第一周,开展“无障碍环境宣传周”活动,通过多种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广大群众的无障碍理念。(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
2.切实抓好媒体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倡导扶老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典型案例展示和实体体验交流,引导公众树立“消除障碍、融合共享”理念。(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
3.加强法治教育。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部门行业“八五”普法内容。依托各类网上学习平台,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干部及专业领域人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残联、省委宣传部,其他相关单位)
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动员残疾人协会、老年协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开展调研活动、组织无障碍观影、扶助出行、参与残运会志愿服务等活动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局面。(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其他相关单位)
(二)实施品质提升行动。
5.改善城市道路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路口、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到100%。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坡道等处的人行道,科学、合理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市州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配置过街语音提示装置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6.完善公共交通设施。根据无障碍环境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车配备字幕和语音报站系统,逐步实现公共汽车内外使用。已创建和“十四五”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先进城市的,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运营单位要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已经配备无障碍公交车辆的城市,应加大公交站台的无障碍改造。轨道交通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要完善无障碍设施,未达到现行标准的,运营单位要分批改造,并优化无障碍标识系统。公共交通场所根据需要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服务的低位服务台、购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城市大中型公共停车场和居住区的停车场,应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其他相关单位)
7.优化公共服务场所设施。优先推进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服务、医疗卫生、商业服务、教育、体育、康复托养、养老机构、特殊教育、社会福利、邮政、电信等领域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改造,坚持因地制宜、可达性、便利性的原则,优化无障碍通道,实施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低位服务设施、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以及用于信息交流的语音、字幕、标识等无障碍设施。到2023年,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基本达标;到2025年,有条件的县级国家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基本达标。(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他相关单位)
8.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推动无障碍领域产业尤其是信息产业发展,不断完善信息无障碍建设发展环境,融入智慧城市发展,拓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无障碍环境领域的应用,推广应用手语视频交流、手机导航、电子地图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消费资费优惠幅度,促进其参与社会交流。省、市级电视台分别至少在一个电视新闻栏目定期配播手语。2023年前,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和各级残疾人组织网站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逐步完善12345社会求助、报警、火警、交通事故报警、医疗急救等公共服务系统,逐步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残联,其他相关单位)
9.推进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同步推进公共厕所、坡道、扶手、电梯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支持阅读无障碍应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全部设置视力残疾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及相关阅读设备,为其阅读书籍、使用网络提供便利,并引导有效使用。(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
11.落实便利化措施。开展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提供文字提示等合理便利的试点,并逐步推广。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各类升学、职业资格和任职考试以及规定的选举活动,依法提供合理便利。(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其他相关单位)
(三)实施示范引领行动。
12.开展无障碍城市和村镇创建活动。每个市州确定1个县(市区),有条件的县(市区)确定1个村镇开展全国无障碍城市、村镇创建活动,实现3—5个市州、10个以上县市区和若干个村镇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先进城市和村镇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
13.加快推进困难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支持6万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支持8万户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
14.建设“无障碍旅游服务圈”。推进无障碍旅游,将郴州市莽山国家森林公园、湘潭市韶山旅游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建成集景区和周边服务区域配套无障碍设施、残疾人创业就业等为一体的“无障碍旅游服务圈”。(责任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省韶山管理局、宜章县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其他相关单位)
15.建设“无障碍综合服务示范区”。支持株洲市建设以促进听障人士交流和其他残障人士出行为核心的“无障碍综合服务示范区”。(责任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16.打造示范样板工程。在建设城市新区、重大公共服务工程时,选择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枢纽、城市公园等部分重点工程项目,同步打造“无障碍市民中心”“无障碍交通枢纽”“无障碍主题公园”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精品示范样板。(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四)实施维护管理行动。
17.建立管理维护机制。进一步明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或管理权,督促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制定责任清单,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及时维护被损毁、故障、弃用的无障碍设施,保证其功能完善、使用安全、有效利用。(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他相关单位)
18.规范设置停车区域。根据城市建设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共享电动车、共享单车等停车区域,确保其与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保持安全、合理距离。(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其他相关单位)
19.改造维护缘石坡道。全面排查市州城区主要人行道缘石坡道不达标设置、毁损情况,分批实施维护和改造,确保满足乘轮椅者的通行需求。(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开展集中清理整治。集中清理整治盲道、通道、停车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占用、毁损、隔离物阻断问题。对占用、毁损或者阻断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其他相关单位)
(五)实施强基固本行动。
21.严格执行“三同步”制度。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国家标准,压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制度落实。(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2.建设无障碍领域专业队伍。鼓励支持高校、科研单位成立无障碍研究机构,开展无障碍相关课题、政策研究,开设无障碍相关课程,培养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门人才。每年组织对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标准、规范等内容的系统培训,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无障碍知识纳入相关职业培训或者考试的内容,建设具有无障碍理念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其他相关单位)
23.建立事前体验制度。各市州每年分别确定3-5个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纳入体验制度,建设单位在验收前组织、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参与无障碍设施体验和评价,推动无障碍设施贴合需求,发挥实效。(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推动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制定养老、社会福利、康复托养、文化体育、旅游、医疗卫生等重点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不断健全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他相关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明确具体目标和措施。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促进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职。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投入,优先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相关责任单位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省财政对工作成效好的市县给予奖补。鼓励通过“冠名”、社会捐赠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多渠道筹措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和各级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推动将无障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纳入人大执法检查。鼓励建立以残疾人、老年人为主体的专业无障碍督导员队伍,发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