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3-131290 文号:湘政办发〔2023〕5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3—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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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3-12-26 登记日期:2023-12-26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3-12-2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2市州、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3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信息报告

  4.6预警变更

  4.7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5.2 III级响应措施

  5.3 II级响应措施

  5.4 Ⅰ级响应措施

  5.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2资金和物资保障

  8.3科技保障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8.5责任与奖惩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9.2预案培训与演练

  9.3预案管理

  9.4预案实施

  10.附则

  10.1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10.2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3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职责分工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落实《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统筹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市州和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3)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完善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生环委)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发布预警时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见10.1)。

  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兼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省指挥部成员由省生环委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详见10.3)。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环委办)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生环委和省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防范及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会商、应对研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州、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定期修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2.3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省指挥部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专家组应涵盖气象、环境监测、大气科学、污染防治及公共卫生等领域。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明确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及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意见。各市州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9月底前,各市州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市州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协同减排,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市州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4.2预警分级

  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2.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微克/立方米)、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预防。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区域联动预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区域联动橙色预警:预测有4个及以上重点城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区域联动红色预警:预测有4个及以上重点城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2.3省级预警

  省级橙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4个及以上城市、区域外有3个及以上城市达到橙色及以上预警条件。

  省级红色预警:预测重点区域内有4个及以上城市、区域外有3个及以上城市达到红色及以上预警条件。

  省生环委办应根据预测预报情况和生态环境部、区域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通知相关市州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与周边省份、城市应急联动,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预警响应。

  4.3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区域联动预警和省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

  区域联动预警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授权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人发送,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必要时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4.5信息报告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由省生环委办向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4.6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7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或其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2 III级响应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启动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III级响应,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重污染应急期间增加巡查频次;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通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

  ④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5.3 I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省生环委办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区域联动、省级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增加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加,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省生环委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省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②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6)健康防护措施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加强市、县三甲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5.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省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州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省市区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重点城市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非重点城市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4)健康防护措施

  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④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5.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省市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生环委办密切与周边省市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市州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省内重点区域要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省生环委办。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至省生环委办;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生环委办,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市州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响应终止后,省生环委办视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报省指挥部。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8.3科技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大气复合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5责任与奖惩

  省生环委办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省生环委办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我省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的宣传。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

  9.2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省生环委办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3预案管理

  省生环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印发。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修)订并发布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各市州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工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高绩效等级,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对于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地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时段管理,并加强执法监督。各市州、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省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10.附则

  10.1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10.2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3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职责分工表







  备注: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省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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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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