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4-199538 文号:湘政办发〔2024〕40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9-12-13
签署日期:2024-11-14 登记日期:2024-11-14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4-11-1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快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关系,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共建”的数据资产治理模式,探索建立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健全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丰富应用场景,有效赋能增值。

  2024年底前,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到2025年底,在数据资产登记、应用场景、资产入表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健全完善省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省级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形成典型应用案例,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数据企业。到2026年底,力争在金融服务、地理信息、医疗健康、文化旅游、数字住建、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气象服务、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成功打造50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公共数据应用标杆案例;培育和引进数据企业100家;推动100家企业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工作,显著提升数据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可见度与价值,数据资产总规模达到3亿—5亿元;力争通过数据资产质押、增信等金融化手段,实现数据资产价值转换突破5亿元。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

  1.开展数据资产登记。结合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确权的数据资源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形成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数据资源确权由数据主管部门参照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原则细化实施;资产登记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交易登记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通过相应机构具体开展。符合《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要求的,鼓励企业和相关单位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完善数据资产基础信息。制定数据资产信息标准,数据持有单位可依托省级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完善数据资产卡片,载明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以及管理信息等。完善公共数据资产目录清单管理,对资产卡片信息动态更新。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应当保持与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登记信息一致,暂不具备确认登记条件的,可先纳入资产备查簿。

  3.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建立数据资产清查核实机制,对存量数据资产定期清查盘点,提高数据资产管理效率与精细化水平。建立数据资产内部岗位、角色和权限控制机制,严格数据资产安全保密制度。建立数据资产外部共享和使用制度,完善对外提供数据服务审批流程,加强数据服务合同管理。

  4.推进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要评估时,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基于资产评估准则和中评协《关于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等业务,应当关注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并遵守保密原则。培养跨专业、跨领域数据资产评估人才。推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业务信息化建设,利用数字技术或手段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预测。

  5.推动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推动一批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做好数据资产确认、评估、计量、披露等工作,探索数据资产质押、增信、作价入股、证券化等应用。

  6.探索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按照数据资产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各环节的投入获得收益,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保障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方享有收益的权利。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形成的使用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管理。

  7.规范数据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产处置审批流程,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数据资产,严禁擅自处置,防范数据资产流失或泄露等造成法律和安全风险。对经过认定失去价值、没有保存要求的数据资产,进行安全和脱敏处理后及时有效销毁,严格记录数据资产销毁过程相关操作。

  (二)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

  8.逐步推进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完善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方式、范围和管理机制。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依法依规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授权运营。运营主体应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安全可信的运营环境,对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合规性负责。

  9.推进数据资产交易流通。加快省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安全、可信、透明的数据流通利用环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机制,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公共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在数据资产交易或并购等活动中,应秉持谨慎性原则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规范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提供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交易环境。

  10.促进数据融合应用。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为抓手,聚焦场景需求,进一步融合企业数据、社会数据,建设数据融合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数据资产应用水平。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为主体,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不断推动公共数据撬动社会数据、企业数据发展应用。

  11.打造数据资产管理平台。基于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性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推进建设以数据资产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为核心的资产管理专业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资产盘点、登记、入表、运营、融资、统计和监管等全链路服务流程。持续推动数据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探索公共数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三)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协同共治

  12.构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协同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全面识别和分类数据资源,维护并动态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协同推动数据资源汇聚,实现数据资源的挂接和共享,提升共享意愿和价值。协同推动数据治理提质,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定期实施数据质量核查与反馈,确保数据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形成“谁生产、谁治理、谁提供、谁负责”的闭环管理体系。

  13.加强数据资产标准建设。建立健全数据资产标准体系,打造涵盖数据确权登记、授权运营、流通交易的政策闭环,全面规范数据资产管理行为。推动数据资产的确认、登记、评估及入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指引建设。积极鼓励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及行业组织共同参与标准制定过程,形成多方协作、共同推进、共治共享的良好态势。

  14.深化产学研合作。完善数字人才引进机制,创新数据资产管理队伍培养机制。充分发挥高校人才与科研资源优势,支持科研院所攻克数据关键技术,依托国家超算长沙中心深化高性能算力赋能,通过多方优势互补,共同构建集科研创新、技术转化、应用示范于一体的数据资产管理创新生态。

  (四)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

  15.积极鼓励先行先试。各地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力度,以点带面推动确认登记、开发利用、基础制度构建等数据资产管理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取得突破。

  16.创新数据资产应用场景。选择数据富集行业领域开展试点,打造典型应用场景,探索符合各行业领域规律的数据资产管理路径。金融服务领域,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实现精准营销、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等功能。地理信息领域,推动地理空间数据融入城市治理、应急管理、现代农业、商贸流通等行业,支持城市体检、交通规划、环境监测、防洪灌溉、供水发电、水产养殖等应用场景。医疗健康领域,推进疾病预测、精准诊疗、健康管理、商保结算与防欺诈等方面数据应用创新。文化旅游领域,深化音视频多媒体大模型应用,创新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数字住建领域,推动城市建设档案数字化和数据流通,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施工图、竣工图等数据资源在城乡建设及管理运营等方面应用。智能制造领域,推动产业数据流通,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智慧城市领域,推进城市治理、交通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智能化。气象服务领域,推动气象数据在灾害性天气预警、保险气象灾害风控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应急管理领域,推进应急管理提升响应效率,加强风险监测与预警等。鼓励现代农业、商贸流通、科技创新等其他行业领域积极创新数据资产应用场景。

  (五)加强数据资产风险防控

  17.建立数据资产安全管理机制。数据资产各权利主体应当落实数据资产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数据安全相关的政策、标准规范,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加强对数据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数据资产治理开发、流通、利用全过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数据持有单位应制定本领域或本单位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数据使用单位应制定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8.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严禁数据资产评估造假,避免数据资产“高估”或“低估”。防范虚增数据资产引发金融风险,严禁公共数据滥用和不当牟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假借授权数据资产有偿使用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三、保障措施

  省级层面建立省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公共数据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数据局、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以及湖南数据产业集团、湖南大数据交易所等单位组成。市州同步建立本地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机制,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动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作为数据资产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负责公共数据资产的使用、处置及收益等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数据主管部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数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推进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开发利用、流通交易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牵头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推进数据资产化。数据持有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资产登记、使用、处置等事项,推动各领域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及公共数据应用场景落地。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监督,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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