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5-172972 文号:湘政办发〔2025〕4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5—010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8-11-30
签署日期:2025-10-30 登记日期:2025-10-30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5-10-30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农民自筹资金、社会资金和村集体资金建设的桥梁,以下简称自建桥)安全风险防范,扎实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守牢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计划从2025年11月到2028年10月,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基本清除全省自建桥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完备度,进一步增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步骤

  (一)精准摸排阶段(2025年11月—12月):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健全完善自建桥台账。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6年1月—2028年4月):对排查发现的自建桥安全隐患,分类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批完成整治。

  (三)验收销号阶段(2028年5月—10月):对全省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逐一验收销号;同时进一步优化建设规划,健全自建桥“建、管、养”机制,有效巩固整治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精准摸排

  1.全面开展排查。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力量,通过高效经济的技术评估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桥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调查,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虚报。同时,对自建桥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判,全面客观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桥梁要即时设立警示标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2.做好精准分类。根据桥梁建设主体、通行能力、安全现状等,坚持“一桥一档”原则,建立精准的自建桥安全隐患台账。按照“轻微缺损、中等缺损、严重缺损”三个等次进行精准分类,其中:结构完好,仅表面轻微破损,或安全防护警示设施不齐备,但无结构性安全隐患且能正常使用的为轻微缺损;局部构件损坏,承载能力部分下降,需限载或维修的为中等缺损;主体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垮塌等安全风险,应立即封闭并拆除或重建的为严重缺损。(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二)分类推进整改

  3.充分听取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群众多渠道全过程参与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充分听取镇村两级和村民意见,全面了解桥梁安全状况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同时,对有行洪要求的桥梁,应充分听取水利部门意见;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桥梁,应充分听取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最终形成全面科学的自建桥整治意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完成时限:2026年1月底前)

  4.制定整治方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轻重缓急、分类治理的原则,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现实需要和当地财力,按照“一桥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问题整改责任部门、整治方式、完成时限、资金保障渠道,分批逐步整改。对严重缺损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防护警示和安全管控,其中已废弃的,要迅速拆除到位,视情启动重建程序。对中等缺损的,及时发布预警,并抓紧开展加固维修。对轻微缺损的,及时进行小修保养。优先处理通车自建桥的安全隐患,依托专业力量进行全面评估,通过部门会审形成综合意见后迅速处理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完成时限:2026年1月底前)

  5.加快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履行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明确技术方案和标准,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鼓励群众投工投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加快项目实施,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到2026年1月,对轻微缺损的要全面完成小修保养;中等缺损的要警示防护到位并逐步开展加固维修;严重缺损的要全面管控到位,并率先启动部分群众急需的重建项目。到2026年底,整体完成率达80%以上,其中,严重缺损的废弃桥梁应全部拆除到位,如纳入重建计划则应完成50%以上;需要加固维修的,完成80%以上。到2028年4月,整治任务基本完成,进入扫尾清理阶段。(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

  (三)严格项目验收

  6.加强项目监督。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实行专项账户管理,严格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管;尊重群众意愿,鼓励群众参与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确保群众满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7.严格工程验收。各县市区要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建或加固维修的自建桥开展竣工验收,实行台账式管理。健全“政府监督、第三方检测、群众参与”的质量管控体系,加强隐蔽工程和关键环节验收。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并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专业力量,邀请镇村两级参加,逐一开展工程验收,落实终身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

  8.开展“回头看”。各地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排查,开展排查整治完成情况“回头看”和成效复核,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问题销号。适时开展抽查复核,对整治不到位或出现反弹的,责令限时整改。(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

  (四)健全长效机制

  9.明确管护主体。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加强村民自建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引导,完善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监测和管护机制。通过验收后的自建桥,要做好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由产权主体负责管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桥梁长期安全运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10.优化规划引导。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前置参与规划设计,优化农村桥梁建设规划布局,减少村民自行修建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为。制定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时,在考虑路网协调发展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生产生活需求和群众意愿,将符合农村路网规划要求的生产生活桥梁纳入建设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11.规范建设审批。严格落实乡村建设规划,对群众强烈要求建设的桥梁,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相关部门前置参与规划设计,加强村民自建桥梁的宣传引导和建设监管,对村民反映强烈确需新建的桥梁,要开展前置审查和方案制定,依法依规按标准进行修建,减少村民未经审批自行修建桥梁的行为。严格控制人行桥改车行桥,确需改建的应按照农村公路桥梁相关标准进行修建,并由交通运输部门纳入农村路网统一管护。(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12.加强资金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拓展资金支持渠道,省财政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给予资金支持,2025年,原则上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到县衔接资金中安排隐患桥梁整改补助资金,根据实际工程量测算,每座桥补助整改费用的50%,补助上限10万元;2026—2027年统筹相关资金进行解决;不足部分通过部门筹、集体出、社会投、群众捐等方式,按自愿的原则,不搞任务摊派,依法依规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丰富资金筹措渠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坚持“省负总责、部门协同、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配合的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工作协调和会商机制,组织自建桥隐患的排查摸底工作,引导村级组织和村民全过程参与;财政部门切实保障资金投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技术支撑,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前置开展重建、新建桥梁的规划选址,并进行合规性审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维修方案技术审查、项目完工验收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水利部门负责洪水影响评价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在管理模糊领域,按照部门业务相近的原则分工协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属地责任,建立专项行动相关调度联络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任务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项任务具体责任部门,选择具有桥梁建设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参加。镇、村两级全过程参与排查、维修、新建、验收等工作环节。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从2025年11月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解读
打印 收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3384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