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岳区等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南岳区等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负面清单》是落实“多规合一”改革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比较优势、引导经济和产业空间合理布局、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负面清单》有效实施。
二、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改善与空间布局优化,必须严格遵循《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编制相关规划、制定政策文件、安排项目资金涉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应与《负面清单》充分衔接,不得突破有关强制性内容。
三、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对监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应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将《负面清单》监测评估结果和问题整改成效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四、有关法规政策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将按程序对《负面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相应调整优化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和管控要求,确保其科学性与适用性。
五、《负面清单》随文印发,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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