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设备采购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质优价低的采购机制,组织实施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行业医院,下同)全面参与,原则上不得规避集中采购;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集中采购。通过发挥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筑牢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为全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首批将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彩超)、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二、工作流程
(一)建立数据台账。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存量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归集现有设备型号、主要参数、采购时间、采购方式、中标金额等数据,建成全省医疗设备资产库,纳入“三医一张网”二期建设项目。
(二)开展市场调研。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开展CT、彩超、MRI市场调研,收集整理设备技术参数、售后条款、采购价格等相关情况。
(三)制定配置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根据调研情况,提出首批CT、彩超、MRI省级集中采购分类分档配置标准,组织医疗机构临床、设备、采购专家进行专业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8月份,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正式发布配置标准,并根据集中采购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制定采购方案。2026年8月底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批依规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专家论证,拟定批量集中采购方案,明确异常低价审查情形,设置异常低价计算模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五)组织实施采购。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参加省级集中采购活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批量集中采购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026年11月底前完成首批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六)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机构在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个工作日内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备案。中标供应商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医疗机构原则上在集中采购设备运行30日内完成交付验收。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医疗机构及时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七)严格设备备案。医疗机构通过省级集中采购购置及其他方式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医疗设备,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省医疗设备资产库备案。其中,其他方式采购的医疗设备须同步备案采购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八)履约监测评价。医疗机构应组织临床、设备、采购等专家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参与验收。各医疗机构应对履约情况、中标设备临床使用效率等进行跟踪评估,形成年度设备使用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的规范性存档。
(九)其他情形。
1.单独采购情形。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参与批量集中采购。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因学科发展、新技术新项目运用等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由医疗机构集体决策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经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可以单独实施采购。对为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或落实有关资金使用要求,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完成立项审批,或已安排中央资金的医疗设备购置项目,由医疗机构集体决策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经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可以单独实施采购。单独采购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权重不低于30%。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并在公开邀请供应商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中公示单独实施的理由。
2.紧急采购情形。对医疗机构设备突发故障无法维修、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由医疗机构集体决策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经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可不参与省级集中采购。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需紧急采购的,按紧急采购流程处理。
3.框架协议采购情形。探索医疗设备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方式。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5〕21号)文件,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操作流程,结合批量集中采购情况,2026年启动试点开展一批框架协议采购。
对参加省级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信用湖南”网站公示,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三、责任分工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建设和管理医疗设备资产库;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活动,牵头制定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分类分档配置标准,配置标准按年度动态调整;对按规定需要立项审批的省本级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医疗设备购置(更新)实施方案,并根据集中采购工作要求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明确核定台(套)总数和单台(套)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价格、工期等信息,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建立并完善供应商履约情况和设备使用评价反馈机制,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成交供应商进行管理,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推送失信供应商信息;配合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集中采购活动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设备备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纪委监委负责全流程监督,推动将廉洁要求贯穿采购各层级各环节各方面;组织核查处置采购中涉及行贿受贿、利益输送以及备案制执行中的异常情况等问题线索;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参与集中采购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对参与集中采购工作各部门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按规定需立项审批的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的各单位医疗设备购置(更新)实施方案(包含设备数量、规格、技术参数、价格、工期等),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在“信用湖南”网站公示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的失信供应商信息,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本级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采购预算,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设备采购预算审核工作;审核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方案;协同制定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配置标准;加强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和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监控低价中标潜在风险,建立异常低价预警机制;及时处理集中采购投诉事项,向省发展改革委推送失信供应商信息。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设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库,按月进行信息更新维护;协同制定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配置标准;协助获取被质疑投诉的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信息;通过健全制度、加强中选产品质量抽检等方式,强化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省医保局负责配合省卫生健康委科学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交易活动,按分类分档标准形成采购需求(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专家论证,拟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情形,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处理供应商质疑;对技术参数统一、采购需求量大、适宜以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医疗设备,创新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四、工作要求
省级层面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纪委监委牵头,按规定程序分别建立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与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解决问题,确保集中采购过程公开公正、流程高效顺畅;做好政策解读与业务培训,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全过程监督,对违规不参与集中采购、虚报需求、拒不执行采购结果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级集中采购政策,通过各种方式采购的非试点范围医疗设备应按要求全面、及时备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继续访问